应当指出的是,这里的经济流通法、规模适当法、行为约束法、适度消费法和与之对应的另一组法,不能认为它们分别是某项经济关系的立法,如不能认为经济流通法或财政流通法仅限于货币关系法(余此类推),而应当认为它们是调整某项经济关系的、形成同一作用机制的法规范的总和。譬如,基本建设关系领域的规模适当法,是货币发行法、固定资产投资法、劳动力招用法、信贷法、企业积累基金使用法、基本建设程序法、计划法、利用外资法、国家经济机关权限法、企业债券法、自筹资金审计制度法、差别税率法,基建
合同法、投资效益法等一整套匹配联系、内在统一的适当法规范的体系。试想,纵有控制基建规模的法律规定,然而面对财政“透支”过大,固定资产投资失控,银行贷款管理混乱,计划、经贸、财政、银行、审计、税务、工商管理等经济机关权限不明确,企业随意开拓金融市场,挪用生产资金、占用流动资金、用贷款抵充用于建设的自筹资金,国家不开征建筑税或不实行差别税率,不是把效益指标(投资回收期、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率、项目建成投产率等)而是把投资数量指标作为考核基建状况的标准等情势,基建规模怎么能真的控制住呢?由此可见,基建规模适当法是上述列举的一整套适当化法的总和。反之,基建规模失控法亦是上述关系领域一整套非适当化法的总和。
经济空间的反周期法机制,是越来越多地从由以产生的社会经济后果而被认识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把造成社会经济消极后果的法现象,抽象为“财政流通法”、“规模失控法”、“行为失禁法”、“超前消费法”。按照这种解释,立法动机、法规的宗旨、法规的积极作用暂被排除在抽象过程之外。
三、经济时间的反周期法
经济时间,是经济存在的时间形式。通常意义上的经济周期范畴,是着眼于经济时间而概括出来的。在“经济时间系列”,反周期法如图Ⅱ所示。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周期,可分为经济过热运行期、经济疲软运行期、经济困难运行期和经济恢复运行期。
(附图)
图Ⅱ 经济时间法机制
在经济过热运行期,经济过热的主要表现是:(1 )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特别是基建总规模过大;(2)消费需求高速膨胀;(3)产业结构和生产结构不合理;(4)物价上涨幅度过高;(5)明显的通货膨胀;(6)国际收支状况不良。 经济过热集中表现为经济增长速度即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速度过高过快,其临界值可为9%。超过9%,即为过热。
为防止和控制经济过热而采取限制措施的法,是“限速法”。其中,限产法可以避免企业靠拼设备、争原材料和攀比速度而单纯追求产品数量指标;限销法可以避免企业在原材料、能源和劳动力在高消耗水平上粗制滥造产品,乃至推销伪劣商品;限税法可以避免通过种种不合理的优惠措施让税让利以刺激生产的“弹性税收”;限利法、限贷法可以避免通过降低贷款利率,降低储蓄利率以及不合理的贷款结构而诱发企业争贷款的盲目扩大再生产的趋势;限制进口法可以避免盲目进口、盲目引进技术和资金从而造成国际收支恶化的状况。限速法是限制经济过热的一整套法规范,不过,限产法、限销法、限税法、限利法、限贷法、限制进口法是限速法中最重要的法律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