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这种情况,有两种立法选择:一是基建规模适当法。这种立法着眼于投资规模是否过大、投资结构是否合理、投资效益是否提高,强调固定资产投资权限范围、责任和责任措施,强调违法行为的可罚性。二是基建规模失控法。这种立法的明显特征是“水多了加面,面多了再加水”。譬如,国家确定了投资规模,但又有“适用除外”的规定,允许一些投资不纳入规模计算,一些条文规定控制投资规模和基建规模,另一些条文又规定奖励措施,实际上使突破投资计划和基建规模的工作,获得鼓励;有的法规规定不许乱上项目、乱批条子,但由于缺乏行之有效的程序立法、监督立法和责任立法,致使关于批准权、决策权的规定形同虚设。上述相互矛盾的规定,为基建规模失控打开了缺口。正是在这个意义和性质上,我们把这种立法,权且称为规模失控法。由于基本建设规模失控,给国民经济运行造成了困难和混乱。主要表现在:(1)刺激了投资需求膨胀和消费膨胀;(2)影响了国民收入的稳定增长;(3)大上项目交付使用率低,停建、 缓建项目使投资不能发挥作用,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4) 导致经济发展的周期性波动。
基本建设规模的失控与适当,都有一整套规范在起作用。寻找这些规范的作用机制在构成国民经济良性运行的法律机制中的地位,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任务,必须不断建立新的产业部门,开发新的资源,改变不合理的生产布局和产业结构。无论是新增生产能力的新建,还是实现以内涵为主的扩大再生产的改建、扩建,都是为了实现这一目的。作为固定资产投资形成的企业,其内部经济关系和外部经济关系存在行为的失禁与约束问题。
企业行为失禁的根本原因,是企业生产经营的直接目的同社会主义生产目的的矛盾性。为了实现企业追求的利润、产值和人均收入三重指标,它们把生产经营目的的重心放在价格增殖上。企业行为失禁的法,必然导致:(1)对人均收入极大化的软约束造成企业短期行为;(2)单纯产值目标使成本虚拟化,形成投入品与产出品的过大价格反差;(3)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损害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4)企业积累的弱化;(5)企业间经济合同违约率居高不下,形成“三角债”;(6)生产经营的盲目性和扩张冲动。
企业行为约束法,在注意企业内部、外部经济关系合理调整的基础上,特别强调对企业运营机制的调整:(1)对权限机制的调整;(2)对决策机制的调整;(3)对动力机制的调整;(4)对行为机制的调整;(5)对运行机制的调整;(6)对分配机制的调整;(7)对外部环境机制的调整。在企业经济关系调整中,企业运营机制调整是一种高层次的、总合性的调整。
社会主义国民经济运行的性质,不仅决定了社会主义生产目的的实现要通过劳动者的消费,而且决定了这种消费的合理增长会成为推动生产发展的源泉。广义的消费,把生产消费包括在其中,但因为生产消费(即消费生产资料)和劳动力满足人们需要的产品和生产性劳务这一行为及过程,实际上是直接生产过程,因而消费在这里属于生产消费范围。保持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平衡,是国民经济良性运行的根本条件。企业内部安排合理的积累与消费的比例,使积累和消费的总和保持一定的数量界限,防止和避免企业内部的消费基金膨胀,对于保障这一根本条件具有决定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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