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是通过分配这个“中介”环节实现的。社会成员依靠分配、收入所得在消费领域形成的经济关系,是社会消费关系。社会消费关系的性质和状况,不仅取决于与生产、交换、分配之间的内在联系和相互关系,也取决于自身诸环节之间的内在联系和相互关系。因此可以认为,调整社会消费关系的法,存在适度消费法与超前消费法两种互相排斥的法的作用机制。这两种法的作用机制,在消费需求、消费结构、消费水平、消费方式上,结果是不同的。
生产是消费的基础,但分配是影响消费需求的重要条件。由于工资、奖金、津贴的“刚性”和个人收入最大化目标刺激了企业增长消费资金的冲动,因而在弹性的、松动的劳动报酬立法下,必然拉动社会消费的膨胀。看来,劳动报酬标准法可以解决消费需求的根据和最高界限问题。当然,在调整消费需求的规范体系中,劳动报酬标准法只是其中的一个分支。如何确定消费结构的重心和比例关系,反映了两种法的作用机制的消长。是首先满足生存资料的需要,尔后有条件地逐步向享受资料和发展资料扩展,还是首先发展享受资料、发展资料?是首先发展高档次和奢侈消费品的消费,还是鼓励质高价低的中、低档品的消费?是逐步满足个人消费,适当增加公共消费,还是减缓公共消费的增长速度而大力发展个人消费?在消费结构的调整中,判断是适度法还是超前法的依据应当是:(1)与现实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适应性;(2)对于人口规模和人口构成状况的反应效应;(3 )与国民收入和劳动生产率同步增长;(4)有利于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有利于保持生态平衡。影响消费水平的因素是多元的,因而对消费水平的法律调整关系到对国民收入的分配、积累与消费的比例、积累基金和消费基金的使用、控制人口增长、价格总水平和产品质量等的法律调整。这同样是一个综合作用的法律系统。在这一系统中,对于适度消费性质的法和超前消费性质的法,应当认真加以区分。
需要说明,国民经济运行空间状态,是抽象成的“空间截面”。货币关系—基本建设关系—企业经济关系—社会消费关系,不过是这一“空间截面”的主要环节。
通过上面的简单分析我们看到,对国民经济运行空间的法律调整,存在两种不同的法律系统:“经济流通法—规模适当法—行为约束法—适度消费法”系统;“财政流通法—规模失控法—行为失禁法—超前消费法”系统。这里,把前一系统称为“适当化法”,把后一系统称为“非适当化法”。法是一种客观强制力量,它一定要在国民经济运用中强制地发挥作用。因此,“适当化法”或“非适当化法”都会分别产生不同的社会经济后果。
从社会经济后果意义上说,两种法律系统的存在形式和作用机制有三:(1)单一“适当化法”机制;(2)“适当化法”与“非适当化法”交错机制;(3)单一“非适当化法”机制。显而易见, 采用第一种机制,可以保障国民经济空间运行的良性状态。由于对国民经济运行实态和发展趋势的把握程度的差异,以及立法技术条件的限制等因素,往往在实践中存在两种机制交错的情况。就是说,在“空间截面”上,“交错”可能存在于同一经济关系,也可能存在于总体经济关系。譬如,在立法目的上原本是经济流通法,由于“企业挤贷款、贷款挤银行、银行挤财政”的缘故,致使在货币关系领域,其实际后果又成为财政流通法。再譬如,调整基本建设关系的法是规模适当法,但在企业经济关系和社会消费关系领域,可能存在行为失禁法或超前消费法。第三种法律机制是最糟糕的,它只能使国民经济运行产生恶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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