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调控必须程序规范和透明
那么第三个问题,应该说国家干预的手段和方式。如果说第一个问题是涉及到国家干预的定型,第二个是国家干预的度,第三个就是国家宏观调控的方式。那么应该说这个问题在现在来说,主要的是如何使得公权力干预私权利的时候,能够对它的行使方式有一个更明确的规定。 在这个问题上,我想至少有四点,我们可以考虑。刚才吴敬琏教授也讲了,现在国家的宏观调控的宏观干预的手段,哪些是,哪些不是,应该怎么来看呢?第一,应该说它需要确定权限范围,我们现在对于行使国家干预手段也好,权限往往不明,不仅包括中央各个部门,中央跟地方也好,这些权限应该有一个很明确的规定。我们国家有一个很独特的东西,就是我们的法律里边有一条是可以很模棱两可的解释,就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你目的是违法的,那么你法律形式都完备了也不行。我想起了香港有这么一个案例,香港有一个富人,他在生前委托了律师做了十五、六个信托文件,而这十五、六个信托文件做了以后居然避了遗产税,一分钱都不交,香港政府提起了诉讼,一审,二审都是香港政府胜诉,到了三审的时候是香港政府败诉了,法院说 这都是按照法律来定的,所以我不能说它是违法行为。如果在中国,这个肯定是中国政府胜诉的,就以一条,你所有这些都是为了规避纳税就完了。所以从这一点来说,我们不仅要有权限里边明确的分工,我们还需要在程序上非常的明确。法律在某种意义上来说就是一个程序化的东西,法律化就是程序化,如果没有一个明确的程序化操作的规定,我们也可以说这是一个很不完善的法制的环境。第二,就是透明化。我想现在这种宏观调控,更大程度上需要有一个透明的机制,包括和市场经济主体的这种对话,或者听证。我们现在这种公权力行使的透明化这个问题现在越来越引起了注意,我看在宏观调控里这个问题也必须提到议事日程上。第三,就是公权力的行使的手段。因为公权力是很强大的,私权利去侵犯一个私权利这个很好解决,告到法院就可以,但是如果一个强大的公权力侵犯了私权利,那么私权利如何得到保障呢?尤其是中央的一些机关,一般的行使行政诉讼的权力还不行,因为他可能涉及到的是抽象的行政行为,所以 中国必然要加强司法审查的制度和
宪法审查制度,如果没有这些制度,我们在宏观调控里边出现的争议和一些问题,我们 往往只能够说,私权利益在公权利益面前缺乏救济的手段。当然现在报纸上登了随着政府职能的变化,我们的执政党也要实现相应的变化,如果党政不分,也仍然存在着在宏观调控里边一系列其他的问题。所以我概括起来就是三点,第一,公权力和私权利里边的第一个要点,就是只要在市场经济主体享有合法权力的情况下,他的权力应该得到全面的保障。第二,公权力可以限制私权利,可以制约私权利,但是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才能够限制和剥夺私权利。第三,私权利受到公权力的行 使要有一定的程序操作的规范,而私权利受到限制的时候,应当有包括一般诉讼以外的司法审查和
宪法审查的救济手段,这样才能使我们的宏观调控做得更加完善。(根据录音整理, 未经主讲人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