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觉得公权和私权如何理解,大致有三个方面,第一个我觉得公权和私权的关系里边,首先应该肯定,在市场经济下面私权是基础,甚至私权是目的,也许说这个话的时候很多人反对,因为我们国家向来有这么一个意识形态方面也好,观念上面也好,有一个很不准确的,常常要问国家利益和私人利益哪个重要?如果我们这么来问问题的话,可能任何人都很难说私人利益比国家利益重要,恐怕任何人只好回答国家利益比私人利益重要。我说这是一个伪命题,或者说这是一个很不科学的命题,如果我们在问问题的时候,包括我们搞学问的时候, 包括我们国家管理人员在经济管理的时候,如果我们以这么一个命题来问的话,那么回答是国家利益更重要,所以公权力要高于你私权利,那么如果在这么一个命题下面,恐怕我们很 多问题都没法谈了。所以观念的改变就是必须要承认私权利的优先。如果是一个合法的权利,没有正当的理由,是任何情况下不能随便的剥夺和限制的。如果我们这样来考虑,我觉得我们还可以进一步来看,我们现在制定的一些法律,市场经济的法律,除了个别的一些,究竟是什么呢?我们制定
商标法,我们制定
著作权法,我们制定
专利法,我们制定这样一些法律也有很多管理的任务。现在工商管理局商标管理的任务很重,商标经常有一些违法的现象,专利更是这样,著作权也是这样啊。那么政府有没有管理商标,管理专利,管理著作权的这些职能呢?当然有。但是反过来,我们可以这么说,国家在这个领域里边管理的任务目标就是要保护所有享有著作权的人。享有商标权的人,或者享有专利权的人。它的权利不受侵犯。如果这些享有权利的人的权利不受侵犯,那么你管理的任务就解决了,因为在市场经济里边,应该是保障私权能够得到实现,在这个意义上来说是这样。
国家对市场的干预必须有一个法律准绳
如果我们再拿手段来看,究竟哪个手段更重要,是国家管理的权力更重要,或者说我们是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的权力更重要呢?我想举我们刚刚通过实施的 《
行政许可法》为例,《
行政许可法》我看到立法报告里边说得很清楚,政府的许可制度、审批制度首先要按照市场自己能够调节,市场自己能够解决的,那就应该国家不干预。国家不进行任何许可或者审批,因为市场主体自己通过自己的合同,自己的意识能够解决的问题,当然国家不要干预,如果私人不能够解决的,当事人之间不能够解决的,如果能够用社会权力来解决的,那么尽量由社会权力去解决。我们可以有更多的社会组织,或者其他的这样的组织来解决,只有以上的方式都解决不了的时候,国家才可以用行政许可手段。这三种权力,市场主体中间私权的手 段、社会权力的手段和国家权力的手段是应该在前面的手段都不能解决的情况下,最后国家采取审批的手段和国家许可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