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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 新眼光 新手段

  我们现在可能也是多年来的习惯,或者多年来的惯性,我们现在仍然习惯于国家的手段排在第一位。然后才是市场主体自己的手段,至于我们国家现在社会权力的干预的手段还是相当薄弱的。所以在第一个问题上,如果说我们要解决一个国家对于市场经济的干预,国家对于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如果从利益的角度来看,如果从这种手段来看,我们应该看到刚才所说的这一类情况,从利益和手段的角度来说,应该看到是这么样一个顺序。所以第一个问题,我觉得从我们国家在公法和私法这个范围里边,恐怕首先应当承认,市场经济主体的利益,只要他是合法的,那么就应该得到法律的全面的保护,而不能够用过多的国家的,政府的公权力的手段来加以剥夺和限制。
  第二个问题就涉及到确实现在存在着在市场经济下面私权力如果过分膨胀,如果私权力在行使的时候不是在有序的状态下来进行,那么国家必然要进行必要的干预的手段,这个在任何国家都不能否认。谁也不能够否认,刚才吴敬琏教授讲的,在市场经济下面,国家宏观调控的必要性。在这一点上是没有问题的。但是现在需要解决一个国家宏观调控也好,国家对于市场经济干预的度怎么样来解决?我认为在解决度的问题上,得有两条标准。第一个标准就是国家干预的度必须要有一个法律的统一的准绳。这个统一的准绳是适用于任何人的,法律本身就是适用于一切的,而不仅仅是一个个案的批准,如果我们老是习惯于个案的批准,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失去了一个能够透明的、明确的一个尺度。如果说现在在南方要修建一个一千万吨以上的大的钢铁厂,广西也要争,广东也要争,那么究竟应该用什么尺度来决定该要哪个呢?如果我们仍然没有一个尺度,仍然是每个省都可以去中央,能够去说通,或者再用别的手段,那么这样的话,我们只能说这是一个人治 的手段,而不是一个法治的手段。所以对于哪些方面国家要进行必要的宏观调控,哪些方面需要国家的干预,在这一点上只要有了法律的准绳,在下面就能够有一个操作的方法,他就知道有这么一个有章可循,按照它来做。第二个我认为在度上非常重要的一个,这就是我们应当非常明确,对于市场主体所享有的权力,没有法律明确的规定的情况下,任何人包括任何政府都没有权力来加以限制和剥夺。这个原则我觉得是应该作为公权和私权关系里边第二条准则。如果说第一条准则是讲的市场经济的主体只要是合法取得的权益,你就应该全面来 保护,那么第二个就是只要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加以限制和剥夺。
  这一点应该说是立法法里边有明确的规定的,立法法说只有法律有明确规定情况下,才能对私人的财产加以征收和使用。现在有了一个许可,那不能因为现在要整顿秩序一律都关闭,因为我已经有了合法的执照,我是应该合法存在的。现在我们国家对于所说的在法律有明确规定下才可以对私人财产加以限制和剥夺,只有一条就是社会公共利益。那么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才可以对市场经济的主体已经享有的合法 的权力来加以限制。我想这个问题,我们暂且先不提关于私人财产的征收、征用这样的问题,我们就拿市场准入来说。市场准入是涉及到我们现在关于国家宏观调控里边很重要的,也是关于WTO谈判里边很重要的,市场已经允许你进来了之 后,我现在又要关闭你。那你以什么为理由呢?我想只有一条,社会公共利益。这次在法律立法的过程当中,甚至争论一个问题,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是不是一个概念?我认为很多人指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还并不完全是一个概念。比如 我们在制定合同法时有这么一条规则,如果涉及到对于国家财产这种合同定义时,在欺诈的情况下,适用的是一个无效的合同,而对于其他的一些是可撤销的。那么国家财产是不是国家利益?我们把任何的国有企业,或者国家控股公司都认为是国家利益,那么我们怎么建立一个平等的竞争的机制呢?对于这些有些不同的法律对待,怎么能够建立一个平等的机制呢?所以我们必须要把一点增加进去。没有一个社会公共利益的这么一个前提,这么一个原则,任何人不能仅仅以整顿经济秩序,或者以其他利益的名义来限制他人应该享有的营业的 自由。市场经济里边是三大自由,一个是财产自由,也叫所有权自由,任何人的财产未经过合法的手段,不能加以限制和剥夺。第二个是契约自由,合同自由。市场经济定义的这种合同也不能够说没有这么一个东西,随便对这个合同的效益提出争议。第三个非常重要的是营业自由,我们现在很多问题恰恰涉及到一个营业自由的问题。我想这些问题恐怕没有建立一个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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