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这个综合指数,我们面对的第一个问题是,选择哪些指标参加刑罚轻重的说明。中国
刑法中的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其中附加刑的有无,不仅与犯罪的严重程度有关,而且在 很大程度上与犯罪的性质有关。例如,对许多非贪利性犯罪,
刑法就没有规定罚金刑。我们 不能说有罚金刑的犯罪重于没规定罚金刑的犯罪。再如,剥夺政治权利也是附加刑,许多犯 罪由其性质所决定,就不宜规定剥夺政治权利,但我们也不能说没有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就 比较轻。因此,附加刑不宜充当指示刑罚严厉性程度的具体指标,只有《
刑法》第
三十三条 规定的5种主刑在每个法定刑中都无一遗漏地出现,用其指示刑罚严厉性程度才能使测量结 果之间具有可比性。这5种主刑是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只要法律对各 个具体犯罪的轻重评价没有给出这些刑罚以外的其他指标,只要人们对这5种刑罚谁轻谁重 的理解一致,不存在死刑重还是无期徒刑重或类似争论,那么,每个犯罪的法定刑在轻重序 列 中的相对位置就是一种客观存在,问题只是我们如何以数字形式将其显现出来。
然而,这5个指标各自对“刑罚严厉性程度”这个抽象概念的贡献是不同的,因而其权重也 各不相同。我们必需根据其贡献的大小,对不同的指标赋予不同的量值。在这个过程中,我 们需要一些合理的排序原则,否则,一个具体的法定刑,就无法被定位在合理的位置上。笔 者认为以下排序原则具有一定合理性:第一,5个指标由轻到重的顺序是:管制、拘役、有 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这个原则意味着,有死刑的法定刑,重于无死刑的法定刑,或者 ,有管制的法定刑,轻于无管制的法定刑。法定刑上限为死刑的,比上限为无期徒刑的要重 ,或者,法定刑下限为管制的,比下限为拘役的要轻。第二,在有期徒刑内部,下限相同的 ,上限越高越重;上限相同的,下限越高越重。第三,在有期徒刑内部,上限下限均相等, 而子刑度(注:在刑法学上,将法定刑的上限与下限之间的幅度称为刑度,而有的刑度由两段甚至三段 更小的刑度组成。这时,便可将组成完整刑度的各段刑度称为子刑度。)数量不相等者,则刑度越少,划分越粗的越重(注:例如,《
刑法》第
三百八十九条规定的行贿罪和第
一百九十条规定的逃汇罪,两者的幅 度都是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同的是,前者有三个刑度,而后者只有两个刑度。相比而言 ,后者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机会大于前者,因而较重。)。第四,在有期徒刑内部,上限 下限均相等,而且子刑度数量也相等者,较高刑度的下限越高越重(注:例如,《
刑法》第
二百六十条规定的虐待罪和第
二百零二条规定的抗税罪,其量刑幅度 都是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度都是两个。不同的是,虐待罪是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和两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抗税罪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和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显然,抗 税罪的行为人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的机会大于虐待罪的行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