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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轻重的量化分析

       中国《刑法》刑罚综合指数简表
  附图1-6略
  
  说明:1.由于篇幅有限,本表未将415个罪的刑罚综合指数一一列出,但读者完全可以将未 列出的任何一个法定刑按上述原则或模型顺序定位到惟一的组内,以找到其相应的刑罚综合 指数。2.死刑、无期徒刑、拘役、管制这4个指标的取值,“.00”代表无,“1.00”代表有 。有期徒刑类型的取值,数值越小代表刑罚越轻,数值越大说明刑罚越重。
    三、刑罚综合指数的功能及理论意义
  粗看上去,刑罚综合指数的编制,似乎没有什么显著的意义,还可能引出毫无意义甚至荒 唐的比较。例如,在指数表中我们看到,聚众淫乱罪的刑罚综合指数为4.25,紧挨着这个罪 的破坏性采矿罪的刑罚综合指数为4.75,二者相差仅为0.5。也许有人会问,这种比较有何 意义?其实从技术上讲,这种比较也不是绝对没有意义。然而,编制刑罚综合指数的真正价 值在于,它使起码4个课题的研究可能实现从思辨研究走向实证分析。
  1.使相近犯罪或者某个犯罪群内部各种具体犯罪法定刑之间的协调性评价拥有依据,也使 其调整更具操作性。例如,贩毒和洗钱、伪造票据和使用伪造的票据、盗窃和销赃等等,构 成上游犯罪与下游犯罪之间相互关联的犯罪群。虽然刑罚不可能是调节每个犯罪群内部生态 环境的惟一因素,但起码也是一个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犯罪决策的重要因素。因此,从功利的 预防角度出发,应使一定犯罪群内部各种犯罪的刑罚轻重设置相互协调。而做到这一点的前 提,就是使各种需要协调的法定刑纳入刑罚综合指数体系,使其具有可比性。如果没有这样 的指数体系,协调性只能停留在应然的讨论上。
  2.为各类罪之间刑罚的轻重比较提供尺度。例如,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相比,前者的刑罚 显然应当重于后者。但面对有些划分,到底哪类犯罪的刑罚应该较重,或者哪类犯罪的刑罚 实际上较重,并不是一目了然的。比如,侵害公法益犯罪的刑罚较重,还是侵害私法益的较 重?侵害简单客体犯罪的刑罚较重,还是侵害复杂客体的较重?特殊主体犯罪的刑罚较重,还 是一般主体的较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的刑罚较重,还是侵犯财产犯罪的较 重?(注:笔者下一篇论文中将公开这个思路下的研究结果。该研究通过对各类犯罪刑罚综合指数 的 比较发现,在《刑法》分则的10章中,按照刑罚综合指数的排序,侵犯财产犯罪的刑罚严厉 程度排在第4位,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的刑罚严厉程度排在第10位。)这些比较,既存在于理论上的应然层面,也存在于现行立法中实然的层面。显然,在 应然的层面,比较的参照系是各种学说、原理。而在实然的层面,如果没有像刑罚综合指数 这样的尺度标识出各类犯罪法定刑的总水平,就很难得出比较客观的结论。从这个意义上说 ,如果我们测量出现行刑法中各类犯罪法定刑的实然轻重关系,其设置是否合理才得以显现 出来。这时,应然层面上的理论探讨,才更有价值。而且,如果联系到前文提到的协调性问 题,刑罚综合指数还为刑罚攀比问题(注:周光权:《法定刑配置的合理性探讨——刑罚攀比及其抗制》,载《法律科学》1998年 第4期。)的解决提供了某种可操作性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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