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轻重的量化分析
白建军
【摘要】本文讨论了刑罚轻重的理论内涵和操作定义,在此基础上提出编制刑罚综合指数的构想并 做了初步尝试。按照初步形成的指数表,刑法典中每个罪的法定刑都能按照标识其综合轻重 程度的指数值,在整个刑罚轻重排序中找到自己确切的相对位置。这将使4个相关领域的法 律实证分析更具可操作性。
【关键词】刑罚轻重/刑罚综合指数/实证分析
【全文】
刑罚轻重的含义并不难理解,但我们仍然对其缺乏足够的确切知识。比如,我们很难准确 地 说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与侵犯财产罪这两大类犯罪的刑罚在总体上哪类更重,也 很难用相关系数对罪与刑之间到底在多大程度上相适应做出描述,更难的是使刑罚轻重总体 水平具有精确的可比性。这类问题的原因之一,就是关于刑罚轻重的认识尚未从理性思辨的 层面转入实证分析的操作化层面。本文的目的就是通过刑罚轻重理论定义的操作化处理,使 人们对刑罚轻重的理解更加直观确切。
一、刑罚轻重的理论内涵
按照通常理解,
刑法中应当存在一个罪刑关系模型:这个模型的一边是由轻到重顺序排列 的罪,另一边是由轻到重顺序排列的刑。这两个序列之间的高度相关,是罪刑相适应的起码 要求。如果某个罪按其严重程度排序的相对位置较低,而其刑罚轻重程度的相对位置较高, 或者相反,就不能说罪刑相适应(注: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里亚曾经描述过罪与刑两个“阶梯”之间的对应关系。他首先阐述 了在严重程度上由高到低顺序排列的犯罪阶梯,然后指出,“也需要有一个相应的、由最强 到最弱的刑罚阶梯。有了这种精确的、普遍的犯罪与刑罚的阶梯,我们就有了一把衡量 自由和暴政程度的潜在的共同标尺,它显示着各个国家的人道程度和败坏程度。然而,对于 明知的立法者来说,只要标出这一尺度的基本点,不打乱其次序,不使最高一级的犯罪受到 最低一级的刑罚,就足够了。”参见[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 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66页。)。然而,这只是罪刑相适应的理想模型。在我国刑法中不 仅不存在各罪严重程度的定量排序(注:在美国的《量刑指南》中,每一种犯罪都有一个基本犯罪等级,如果具备一个或多个具 体犯罪情节的,则相应地提高或者降低犯罪等级。例如,杀人罪中分为一级谋杀罪、二级谋 杀罪、故意杀人罪、过失杀人罪、共谋或教唆谋杀罪五种。如有其他情节,还可以增加或降 低其严重程度的点数。参见梁根林《刑罚结构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35页。),而且也不存在各罪法定刑轻重程度的定量排序。人们 只能面对给定的两个罪,大体上说出哪个重哪个轻,却很难找到随机选取的某个罪在整个严 重 程度序列中或者刑罚轻重程度序列中的确切位置。于是,对
刑法中所有犯罪的法定刑的轻重 程度进行一次全面的测量,显然是一件有意义的工作(注:我们至今没有看到一个刑罚轻重的总体排列,可能与两种观念有关。一种观点认为,对 现行
刑法中各罪法定刑的轻重进行比较考察没有意义。因为在中国
刑法中,每罪法定刑轻重 的 读数从来没有说明过求解的方式和程序,因此无从解释每一读数的由来和读数之间的差异( 参见郑伟著《重罪轻罪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2页)。按照这种理解, 即使对现行刑罚体系的轻重程度进行测量,测出的结果什么都不是。另一种观点认为,尽管 缺乏系统化的论证,但至少不同法定刑之间的轻重差异还是可以比较的。比如,可以从死刑 的 有无,无期徒刑的有无等等具体指标,判断出刑罚的轻重。事实上,许多人都是根据这些具 体标 准对刑罚的轻重做出判断的(参见张贵玲《刑罚轻重的理性思考与合理方向》,载《西北民 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1期)。关于第一种意见,笔者认为,没有论证本身 就是有意义的信息。正是因为缺乏论证,刑罚资源实然的配置和应然的配置之间的距离才蕴 涵着丰富的思考空间。第二种意见实际上拥有众多的支持者。但笔者认为,按照这种意见衡 量 各罪法定刑轻重的主要问题是缺乏综合性。比如,我们只能一般地说,有死刑的比没死刑的 重,有拘役的比没拘役的轻,但如果两个罪都有死刑或都有拘役的话,谁轻谁重就要看其他 指标的有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