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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一)

  第一,与自然科学不同,我们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中不赞同只有一种含括所有理论或模式的“范式”,因为这样做既不可能,也不可欲。因此,一方面,“范式”的多元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中虽说会缺乏连贯一致性,但是它却为我们从不同的视角去探究有关我们生活世界的知识类型开放出了某种可能性。[28]另一方面,“范式”乃是一种在某个时代处于主导或支配地位的规范性信念。
  第二,考虑到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中始终会同时存在大量的理论模式,我们有必要把“范式”严格区别于这些理论模式。因此,在本文中,我们倾向于把“范式”定义为彼此不同的理论模式或彼此冲突的理论模式所共同信奉的且未经质疑的一整套或某种规范性信念。
  第三,与任何明确阐释的理论模式相比较,“范式”有着更广泛、更具渗透性的支配影响力。这意味着“范式”的这种影响力有时候是人们所意识到的,而在更多的时候则是人们不意识的。但是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范式”的影响不仅在于引导人们去思考什么,而更在于引导人们不去思考什么。
  第四,本文所说的“范式”危机并非针对中国法学中的某一种理论模式或某一种有影响的理论主张,更不是针对中国法学界中的某一代论者或某一群体的,而是直接针对中国法学中若干彼此不同的理论模式或彼此冲突的理论模式所共同信奉的且未经质疑的一整套或某种规范性信念。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正是这种规范性信念缺乏有效质疑并被论者们视作当然的状态,本文称之为“范式”危机,即一种占据支配地位的法学范式虽说在很大程度上无力解释因其自身的作用而产生的各种问题,但是却依旧占据着支配地位。
  以上所论意味着,如果中国法学论者试图认识或解决中国法学或中国法制建设中所存在的那些问题,那么我们就必须首先对中国法学中占据支配地位的“范式”发起一场反思和批判的运动。的确,中国法学范式危机的存在和凸显所导致的不确定性会使我们感到不安,但是我认为它并不可怕,因为它在致使我们感到不安的同时也恰恰给我们提供了否弃此前“范式”并重新审视中国法学发展问题的可能性。不无遗憾的是,中国法学界至今都未能够直面这一伟大的使命,依旧在旧有“范式”的支配下做一些“技术”的或“意识形态”的补救工作。
  
  
  
  1•4 本文的论述框架
  如果我们试图在摆脱中国法学上述两大基本趋向之逻辑支配的同时对它们进行反思和批判,如果我们试图揭示和批判中国法学若干彼此不同的理论模式或彼此冲突的理论模式在这个时代所共同信奉的且未经质疑的支配性“范式”,那么我们就绝不能止步于对中国法学上述两大基本趋向做同一逻辑层面的描述和批判,也绝不能仅仅止步于透过批判某一理论模式来定义自身观点的方式去讨论中国法学的“总体性”问题,而必须围绕着“中国为什么会缺失中国自己的理想图景”这个被建构起来的论题做进一步的具体追问:第一,究竟是什么支配性的“范式”在支配着中国法学这20多年的发展?第二,这种支配性“范式”究竟给中国法学造成了什么影响?第三,更为根本的是,为什么这种支配性“范式”会使中国法学论者看不到“中国法律理想图景”在我们研究中的缺位?
  立基于上文所建构的论题以及我们为本文所确定的“范式”这一分析概念,同时考虑到中国法学在这20多年中的发展状况的繁复性,本文的论述框架亦将做如下的安排。除了本文第一部分所做的引论以外,我将在第二部分讨论中国法学在这20多年中的基本格局以及本文选择“权利本位论”、“法条主义”、“本土资源论”和“法律文化论”作为讨论对象的基本理据,并首先专门揭示和分析“权利本位论”与“法条主义”这两种不同的法学理论模式所共同信奉且未经质疑的一种支配性“范式”,亦即我所谓的“现代化范式”。
  本文拟在第三部分对这种以西方现代化理论为支撑的“现代化范式”进行反思和批判。这一部分的讨论基本上侧重于四个方面:(1)对中国法学论者为什么信奉“现代化范式”的问题给出我个人的回答;(2)对“现代化范式”本身进行反思和批判;(3)对这种“现代化范式”给中国法学造成的影响进行具体分析。本文经由分析认为,“西方现代化范式”的影响不仅表现在它通过给中国法学提供各种与中国本土生活无甚关系的西方问题的方式而为中国法制发展确立了一幅“西方理想图景”,而且更是转移了我们的关注点,使我们看不到中国法学自1978年始至今所存在的根本问题,即中国法学所提供的并不是我所强调的中国自己的“理想图景”,而是一幅“移植”进来的、未经批判的以西方现代性和现代化理论为依凭的“西方理想图景”。(4)立基于上文的讨论,我将引入一个具有典型意义的个案进行分析,即在“法条主义”和“权利本位论”的参照下,对中国法学不关注“消费者日常权利”这个个案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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