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我还将在本文的第四部分着重探究另外两种不同的但却都对“法条主义”和“权利本位论”的理论模式主要持批评意见的法学研究进路即“本土资源论”和“法律文化论”进行分析,其主要目的在于说明:第一,即使这两种理论模式与前述两种理论模式相冲突,它们仍可能共享一种“范式”,即我所谓的“现代化范式”;第二,“本土资源论”和“法律文化论”在批判前述两种理论模式的同时,不是把中国法学思考“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必要性一起泼了出去,就是根本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第三,它们在缺失“中国法律理想图景”引领的情形下,不是对中国现实问题做就事论事的处理,就是仍把关注和研究中国现实问题这一主张悬置在“口号”的层面上。
最后,作为本文的结语,本文的第五部分除了对前述各部分的讨论进行总结以外,还将以论纲的方式对“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建构问题做一番简要的讨论,其间将着重探究“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建构与将中国的现实生活置于当下的世界结构之中做“问题化”的理论处理之间的关系。当然,对中国的现实生活做“问题化”的理论处理,既不是对现实现象所做的毫无问题意识的平面描述,也不是对各种现象的简单罗列,而是在社会学和经济学既有研究的基础上对中国社会转型阶段做切实的研究。这种研究的关键在于:第一,它不是对某种价值做单一性的审视或强调,更不是在未加反思或批判的前提下视某种价值为当然的前提,比如说,主张环保的“多代人正义”观(the justice of generations);相反,它会对价值问题做一种我所谓的“关系性审视或批判”,即在“多代人正义”观与那种主张即时性生存的“一代人正义”之观念(the justice of a generation)的关系或紧张之中对这两种价值进行审视或批判;第二,对价值问题或目的问题所做的这种“关系性审视或批判”,所依凭的乃是置于世界结构或全球结构中作为特定时空的中国,亦即在中国现实实践之正当性依据与全球化价值示范的关系框架中建构中国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进而根据这些“理想图景”去评价及批判、捍卫和建构中国的法制/法治发展进程。
【注释】 *本文是我所承担的2004年国家社科重点项目“经济全球化中的中国法学”(项目批准号:04AFX002)中的一个部分的论纲。 >本文最初的简略框架,以《对“法制与社会发展”之判准的反思:贺<法制与社会发展>出版十周年》一文的形式,发表在《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年第一期,请参阅。此外,本文完成以后,特意请张文显、季卫东、冯象和方流芳诸君进行批评,也请4w小组成员进行了讨论。4w小组成员所提出的认真而负责的修改意见和批评对作者极其重要,因为他们逼着我把某些思想交代得更清楚;冯象所提出的有关注意理论模式各自侧重点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的建议、方流芳所提出的有关注意理论与非理论的观点之间的区别并严格限定讨论范围的建议,对本文的最后修定极其重要,作者借此机会向他们表示感谢。当然,本文的论点仍由作者本人负全责。
邓正来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教授、《中国书评》主编、《中国社会科学评论》主编)
参见李步云主编:《中国法学:过去、现在与未来》,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杜飞进、孔小红:“转折与追求”(上、中、下),载《中国法学》1989年第1期、第2期、第3期;另参见张文显、马新福、郑成良:“新时期中国法理学的发展与反思”,载《中国社会科学》1991年第6期;张文显/姚建宗/黄文艺/周永胜:“中国法理学二十年”,引自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网站:http://www.legaltheory.com.cn/info.asp?id=686。
首先,我们必须对本文所讨论的“中国法学”做一限定。本文所谓的“中国法学”,基本上是指中国论者关于与法律紧密相关的各种问题所做的理论思考,至少是具有某种理论取向的思考或实践。因此,第一,囿于本文的篇幅以及本文讨论的学术旨趣,那些虽说涉及法律问题但却非理论的甚或反理论的观点因显然不属于本文所说的“中国法学”而未予讨论,尽管这些非理论的或反理论的政治性法律话语在实际的中国法学中占据着“主流”的地位。实际上,对这个问题的讨论,需要用另一篇论文专门加以讨论。第二,本文所选择的中国法学中的四种理论模式即“权利本位论”、“法条主义”、“本土资源论”和“法律文化论”,乃是具有明确理论或至少具有理论倾向的法学观点。当然,本文所选的某一种理论模式,并非含括了其间所有论者的法学观点,亦非所有自认为是该理论模式之信奉者的观点,而毋宁是指其间在我看来占据着支配地位的观点或取向。第三,每一种理论模式中不同论者的观点不仅不是完全相同,而且倾向也有区别,因此这里所说的理论模式并不是同质性的,而是在信奉同一理论主张的前提下有不同观点或倾向的某类知识“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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