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我认为我们还可以因此做出如下的判断:尽管中国法学在这20多年中的发展获致了很大的成就,因为它把我们从“无法”状态或“阶级专政”的法学时代中解放了出来,但是,我们必须指出,就中国“立法阶段”所存在的种种问题而言,中国法学必须承担自己的责任,即它并没有因此而给评价、批判或捍卫[14]立法或法制建设提供一幅作为判准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我认为,这是一个没有中国理想图景的法学时代,而这个法学时代应该结束了,因为它已经承担不了中国法学应当担当的使命。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我所谓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乃是一种依凭对中国现实的“问题化”理论处理而阐明的中国本土的理想图景;它既是以批判西方现代化范式为基础的,也是以否弃那种主张一劳永逸且永恒不变之自然法的理论为前提的,[15]更是以批判那种封闭且实质保守的文化“意义世界”为依凭的[16]。
根据上文的讨论,我们可以——在学术的意义上讲是必须——把上述判断转换成这样一个问式予以追问,即中国为什么会缺失中国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显而易见,这个问式之中已然隐含了一个针对中国法学更为直接同时也更为根本的问题,即作为应当提供这种法律理想图景的中国法学,为什么没有完成这项使命?或者正如本文标题所示:中国法学向何处去?据此,本文的目的就是要对“中国为什么会缺失中国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这个理论论题尝试给出我个人的回答;较为具体地讲,亦即透过对这个论题的理论讨论而阐明界分中国法学这个时代的判准,进而揭示出中国法学超越这个时代的可能方向。
显而易见,上文所敲定的乃是这样一个基本问题,即我们在当下必须认识或解释的究竟是中国法学的什么问题?毋庸置疑,这是一个极其繁复且难以把握的论题,实质上也是一个更具颠覆性的理论论题。但是,如果我们试图较为有效地讨论这个论题,那么我认为,我们还必须就我们究竟如何认识或解释这个时代的中国法学这一问题进行追究。
1•3 本文的分析概念:范式
面对中国法学场域中如此之多的观点或主张,更是由于本文所建构的理论论题本身给出的限定,我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对已有的研究成果做面面俱到的从文本到文本的分析,也同样没有必要对某一法学理论模式或法学主张做个案似的专门讨论,因为本文所建构的理论论题本身已然给出了这样一项预设:中国法学之所以回答不了这个时代给出的问题,并不是某个论者或某个理论模式使然或某一法学主张发生了危机,而毋宁是中国法学本身发生的一种“总体性”的范式危机。因此,本文必须采用一种适合于这种“总体性分析”或“总体性反思”的理论概念。根据我个人的阅读范围,就本文所设定的理论论题的研究而言,最为妥适的、最具分析效力的概念依旧是派生自托马斯•库恩科学哲学的“范式”(paradigm)概念。但是,考虑到自库恩《科学革命的结构》一书的中译本出版以来,“范式”概念已被广为适用于科学哲学以外的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之中,甚至一度还有了滥用之虞,[17]因此我认为有必要对我采用的“范式”概念做一番前提性的说明。
根据我的阅读,中国法学界采用“范式”概念的方式大体上有三种,或者说,在我看来有三种比较有代表的方式。第一种方式主要是指苏力所采用的方式。苏力在讨论中国法学的时候就他所采用的“范式”概念给出了如下的说明,“所谓范式,大致可以说是指获得了一批坚定拥护者的‘学术共同体’,同时又为某个领域提供了比较稳定且有待解决的一组核心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进路和共享规则的研究成果。”显而易见,这种方式所强调的乃是这样两点:一是“学术发展并不是累积性发展的”,二是“学术发展的社会因素,例如学术共同体,典范研究及这种研究提供的基本问题和研究进路,以及对典范研究的‘迷信’等”。[18]但是,正是这种方式所做的这种非时间性的强调与苏力本人基本上是根据自然时间对“政法范式”(1978年起贯穿整个80年代)、“诠释范式”(80年代中期始贯穿整个90年代)和“社科范式”(90年代中期开始至今)所做的界分[19]这二者之间却存在着很大的紧张。更为重要的是,这种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一种为了界分而界分的比较随意的做法[20],而不是一种知识自觉的尝试:亦即不是为了具体研究和分析某个明确的论题而采纳“范式”这一分析概念的。正如苏力本人所承认的,“如果说,这三种学派的相继出现标志着法学学术范式的转换的话,那么,‘政治正确’在后两派学术中的遗留,或者强调政治正确的政法话语不时还会侵入到后两类学术讨论中来,则意味着这种范式转换还并没有最终完成和确立。因此,所谓中国法学已经经历了三种范式的说法也许有点可疑”。[21]据此,我们可以说,这种方式因没有建构自己的理论论题而使论者们无法对这种方式的效力做出评价,进而也无从对其根据“范式”这一概念所做的界分的意义进行评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