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与现代化"作为学术课题的历史较长。在M·韦伯发表自己的理论的阶段,关于法与现代资本主义体制之间的关系的认识就已经形成了相当完整的分析框架和命题、假说 。在美国,直接思考和探究法与现代性问题的著作至少可以追溯到前面已经涉及的J·弗兰克的《法与现代精神》。然而,1960年代美国的"法与现代化"研究并不仅仅是纯学术性活动,它同时也是一场改革社会的实践。1961年,哈佛大学法学院的国际性法律研究项目发表了关于第三世界国家的经济发展中法律制度和法律职业的作用的报告。不妨把这个报告作为"法与现代化"运动的起点标志。1962年,福特基金会开始设立机构、批准项目来进行一系列支援非洲和拉丁美洲新兴独立国家的法制建设的活动。1960年代后期,许多法律家和学者分赴各地担任顾问或者协助人员,然后又回到美国进行相关的分析。耶鲁大学和斯坦福大学还组织了关于法与现代化的大型研究项目 。
"法与现代化"研究的代表性学者是D·M·楚贝克(David M. Trubek)和M·戈兰特(Marc Galanter)。他们的初衷是按照美国式"现代法"的理想改变巴西等其他社会的制度和秩序。戈兰特曾经把实施法制现代化的计划归纳为十一项指标,即:法律规范的基于制度统一性的平等化价值取向、基于社会交换的合意性、基于普遍主义的可预测性、在法律运用方面的效力等级体系、科层制、合理化、职业主义、媒介性、可变性、在法与国家权力的关系上强调工具主义和分权化,等等。他的分析框架鲜明地表述了"法与现代化"运动的目标模式,也充分体现了法社会学在按照主流思路推动改革方面的功能主义范型的基本内容。戈兰特的这篇论文不长,但被公认为是该领域的经典之作。
然而,令人惊异的是,楚贝克在1972年发表长篇大论"寻求法的社会理论--关于法与社会发展研究的随笔" ,对于把欧美式的法制模式移植到非欧美国家的设想和做法提出了严厉的批判,强调了发达国家的学者对于巴西等第三世界国家固有的法律秩序进行认真研究的必要性。两年后,他和戈兰特又联名发表了题为"处于自我隔离状态的学者--对于美国法与社会发展研究的危机的一些反思"的论文 。他们在总结"法与现代化"运动的基础上,把一直支配着包括"法与社会"研究在内的法学各学科的主流的范型概括为"自由的法治主义(Liberal Legalism)",指出这个范式已经陷入危机之中。显然,他们的立场已经开始从"法与社会"研究转向批判法学、从通过法制来改革社会的功能主义转向通过社会来重新认识法制的反思论。
三 "合二为一"变成"一分为二"
综上所述,贯穿于从法律现实主义到"法与现代化"的整个过程的"法与社会"研究的范型其实包含着一系列深刻的内在矛盾,主要是怀疑主义与经验主义、科学主义与规范主义的矛盾。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法社会学作为极其庞大而复杂的知识体系,是建立在科学认识与改革实践的微妙平衡之上的。科学要求经验性研究和客观的理论建构,而改革则要求理想的目标模式和向现实挑战的主观能动性。冷静的科学指向与热诚的改革指向,这两者合二为一,先后产生了法律现实主义、作为社会工程的法学、"法与社会"研究等连贯性现象。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美国的政府采取积极有为的政策,为"法与社会"研究的范型带来了一个黄金时代。1960年代,美国在国内"向贫困宣战",通过经验性研究和具体的改革措施来加强法制向社会的渗透以及法制的各种实际功能;在国外推动第三世界的法制现代化;法社会学适应了这种社会需要,在各种不同的专业领域中都得到蓬勃发展。然而,过高的期待和过快的进展,使科学与改革的微妙平衡被打破。极端强调科学这一侧面的学者们(例如D·J·布莱克)试图为法制建立一个类似牛顿力学那样的普遍的公理体系,而极端强调改革这一侧面的学者们(例如R·M·昂格尔)则想在破坏一切既存的机制之后建立全新的社会。其结果,"合二为一"的"法与社会"研究的范型就"一分为二"--在科学的层次上,逐步发展出"法与经济学"的话语霸权;另一方面,在改革的层次上,批判法学的影响变得越来越大。
前面已经指出,楚贝克和戈兰特在对"法与现代化"运动进行反思的基础上,吸收西欧批判社会理论(特别是法兰克福学派和葛兰西思想)的成果,推动了批判性法律研究的开展。至1977年,楚贝克和他过去的学生D·肯尼迪(Duncan Kennedy)在威斯康辛大学召开了第一次对法学主流思想的批判性研究的大会,形成了声势浩大的批判法学运动。曾经参加过"法与现代化"研究项目的巴西出生的学者昂格尔,也成为新潮流的旗手之一。他在分析批判法学的著名论文中指出了这一学术运动具有两项基本的问题意识,第一是批判形式主义和客观主义,第二是为了达到新左翼运动的实质性目的,把法律实务和法学理论作为一种工具加以利用。可见批判法学运动继承了法律现实主义(特别是其中的怀疑主义)的反形式主义传统,也接受和发展?quot;法与社会"研究中出现的激进改革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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