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 法与社会变迁
A 法的进化
B 有计划的社会改革
(a)法与现代化
(b)法与发展
(c)制度创新
C 法律的修改和废止
VI 法律制度的效力
A 法律发挥作用的方式及其特征
B 守法精神
C 脱轨与失范
D 制裁与因势利导
E 抵抗运动
VII 法与社会的比较研究
A 主流文化与次文化
B 不同国家与不同法系
C 统一化与地域性问题
上述研究课题,有些部分成果累累,有些部分却比较薄弱。从法与社会的相互作用以及制度的功能这一角度来看,我认为有三个领域最有代表性,即:审判和纠纷解决过程、律师以及秩序形成机制,下面分别予以简单的说明。
关于审判和纠纷解决过程的研究集中体现了法律现实主义与法社会学之间的继承关系。按照D·M·恩格尔的分析 ,就民事诉讼而言,主要有两种类型的研究。一种是所谓"制度本位"的(institution-focused studies),分析正式的程序和案件处理如何受外部环境及文化氛围的影响、司法决定发挥何种社会功能等 。另一种是"社群本位的(community-focused studies)",侧重于揭示基层民事审判与协商、调解等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关系,说明非正式的规范以及交涉过程在法院中的运用及其效果。另外,关于政治对法院的影响以及审判的政策形成功能的研究也取得了较大的成就。
从社会科学的方法论的角度来看,对于法院的经验性实证研究的出发点是所谓"法官社会学",即分析法官的社会属性(特别是家庭的职业结构、所属阶层、教育背景、政治态度)与判决行为之间的关系。这种研究的目标是检验审判的客观性和中立性,防止在司法中出?quot;阶级专政"。因此,与法官的生活环境基本上是绝缘的工人、农民在法庭中是否处于不利地位、法官的性别与刑事案件的被告人的性别之间的不同组合是否会导致微妙的不同倾向等等问题往往被作为基本的研究内容。对于诉讼程序的研究素材主要是案卷构成(例如当事人的社会属性的不同组合对判决内容的影响)的分析和司法统计数据的分析。
现代法治秩序的形成、发展以及有效运转与法律职业的性质和社会地位密切相关,尤其是有赖于律师在国家与社会之间发挥适当的媒介作用。律师的业务活动的内容是通过辩护、代理、咨询等方式,在现行法规定的框架之内为自己的客户争取最大限度的利益。在这个过程中,法律制度实现其保障个人合法权利、控制不法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正义的功能,当事人实现其请求并把自己的正当主张反映到法律制度中去,规范与意志与事实、法官与律师与客户之间存在着非常活泼的相互作用。显然,正是在这里,社会科学大有用武之地。根据埃贝尔的研究,法律职业研究的理论模型主要有三个:(1)韦伯的市场经济论、(2)马克思的阶级结构论、(3)帕森斯的社会功能论 。在不同的理论模型下,都有各具特色的经验性研究。例如关于律师的经济分析涉及法律事务所的组织形态与经营战略、律师和不同阶层客户的关系、诉讼的成本计算与律师报酬、企业法务;阶级结构与政治的视角,导致关于律师与市民运动、工会的关系的研究;结构-功能主义尤其重视律师的职业团体自治以及不同的角色定义,等等。
在秩序形成机制方面,存在着国家本位与社会本位等不同的立场,因而对于社会的法制化的评价也大相径庭。总的来说,法社会学比较留意自生秩序和社会的自组织性,强调私人在法律制度运行方面的作用,而不是仅仅局限于国家秩序本身。特别是伯克利学派,更把借助非正式的秩序装置来形成社会的弹性结构作为法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反对冰冷的工具理性以及所谓"科学国家"的设想,强调法制中的人文主义情怀。例如,在关于刑事制度的功能的经验性研究中,J·H·斯柯尔尼克注意到非正式的规则、讨价还价的公正等各种问题对于抗辩制、无罪推定、实体法以及程序要件的影响,强调传统的惩戒主义态度和新的人道主义精神的相互作用的意义。在民事制度方面,关于私人自治以及法律与社会关系的互动的研究文献更是不胜枚举。另外,一些学者注意到交涉不仅是解决纠纷的基本方式,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还能创制规范 。
4 "法与现代化"研究的挫折和反思
美国的法社会学对于其他国家的法制改革曾经起过重要作用的领域?quot;法与现代化"或者称为"法与社会发展"。正是在这里,功能主义的研究范型也表现得最为突出。而"法与社会"运动在1960年代的辉煌及其从1970年代中期开始退潮,又都与世界规模的"现代化"以及D·贝尔所说的"后产业化社会"这个大趋势息息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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