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制度在现代社会中的功能是丰富多彩的,一般认为可以分为两大类型:规范性功能和社会性功能。规范性功能包括制定并实施义务规范和授权规范,通过不同的法律效果(不仅仅是制裁,还有诱导等等)来控制人们的行为。而社会性功能则是指:把规范性功能作为手段来达到一定的社会目的。直接的社会功能主要有通过抑制脱轨行为来维持社会的安全和稳定、促进某种行为或活动、解决具体的纠纷及诉讼案件、进行资源分配等四种。至于间接的社会功能,例如提高道德水平、增强国家机构的权威性、促进阶层分化和职能分化等等。这些功能的发挥状况显然会决定对制度的评价,并且导致改革的要求。伯克利学派的纲领性文献《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也证实了此言不谬。塞尔兹尼克和诺内特指出:
"人们早就觉得法律的制定、案件的审理、治安的维持以及社会调整等各种功能都 太容易游离于社会经验的现实以及正义的理念本身。而新的计划既反映了把社会科 学的观点和方法应用于各种法律制度的学术上的冲动,也反映了一种改革主义的精 神。人们认为,不断的探究可以给司法带来有益的效果这样的时机终于到来了" 。
对于他们而言,改革的方向就是建立那种强调目的和结果以及规则与原理之间的相互作用的所谓"回应型法"的模式。
总之,无论是威斯康辛学派还是伯克利学派,都没有越出帕森斯之流的结构-功能主义的雷池。在二十世纪中,美国法社会学的各个研究领域的状况也基本如此。不言而喻,在进行功能分析的场合,基本的评价标准是现代合理主义--无论是把重点放在形式合理性上还是放在实质合理性上,无论是奉行理性至上的科学原则还是试图通过强化实践理性或者目的合理性的制度改革来弥补系统理性与生活情感的裂缝,其实都并无例外。
3 主要的研究领域及其成果
虽然法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和方法千差万别,但是,由于如何理解和解决现实问题是选题的重要动因,该学科的主要分支往往是与法律制度的功能的主要方面相对应的。在这里不可能全面介绍和分析二十世纪美国"法与社会"研究的内容,为了获得一种鸟瞰式的整体印象,首先让我把已知的和可能的课题及成果分门别类地罗列如下:
I 总论
A 社会学的法律概念
(a)法律秩序与社会秩序
(b)法律规范的多元结构
(c)正式的准则与非正式的准则
B 法的目的和任务
(a)社会控制
(b)权利保障
(c)关系调整
C 作为社会行为系统的法
(a)三种宏观理论模式:共识模式、对抗模式、均衡模式
(b)法与其他社会机制的协同作用
(c)法的实施效率与社会效果
II 法律组织
A 国家机构
(a)主要的权力形态(国会、法院、政府、警察、监狱等)
(b)不同机构之间的关系
(c) 机构的合理化改革
B 法律家群体
(a)立法者
(b)法官以及陪审员(或与法官具有同等权限的参审员)等
(c)检察官
(d)律师及其他法律服务职业者
(e)法学者
(f)法律教育
(g)职业伦理和团体自治
C 司法制度
(a)诉讼程序
(b)法律解释的权限划分
(c)法院外纠纷处理机制
(d)司法参加
III 法律行为
A 立法活动
(a)压力集团与法案的提出和通过
(b)法与政治的关系
(c)法与社会政策
B 影响判决的因素
(a)法庭中的辩论与交涉
(b)审判与舆论
(c)法官的经历与价值取向
C 法律家的思维方式
D 法律推理的技术与语言沟通
E 行政裁量问题
(a)福利国家的法制
(b)司法积极主义与司法消极主义
(c) 行政、企业以及市民运动
IV 法律意识
A 权力行使的合法性以及公正体验
(a)法律知识
(b)对于法与审判的态度和感情
(c)公正的心理基础
B 法律观念
(a)传统的话语
(b)基本的认知能力
(c)主张和要求
C 法与意识形态
D 法律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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