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庞德和B·N·卡多佐继承了这种利益衡量的试错方式,从理论上和司法政策上不断消除演绎思维和形式主义的影响,进而确立了作为社会工程的法制观。公认的一代学术宗师庞德,在哲学范畴中的应然(ought)与实然(is)、E·埃尔利希(Eugen Ehrlich)的法律学(Rechtswissenschaft)与实践法学(praktische Rechlslehre)等二分法的基础上,提出了所谓"书本上的法律(Law in Books)"和"行动中的法律(Law in Action)"的类型化模式 。为了把握行动中的法律,庞德在一系列的论述中提出了两项重大的建议:第一、在法律实践中广泛采用能够适应复杂的产业化条件的法社会学的研究方法(经验主义);第二、按照实用主义的思维方式,把法制作为手段用以积极追求和有效实现社会福利和正义的目的(功能主义)。著名法官卡多佐也采取了同样的立场。在他的珠玑之作《司法过程的性质》中,有这样一段话:
"我举出的[
宪法、产权法、社会法等]几个法律部门,只不过是法院应用社会学 方法的显著实例而已。实际上,任何部门法都可以有效地应用这个方法。甚至在 它似乎无济于事的场合,它也总是一种后备力量。社会学方法是其他方法的仲裁者,它在最后分析时决定每一项选择,权衡各项选择中的互相冲突的主张,限制 各种方法的要求,使所有的方法和选择都得以平衡、适度和协调"。卡多佐对在司法方面应用社会学方法的效果似乎期许过高。然而,他立论的前提是:法律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社会福利,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必须选择最合理的手段并且对不同的利益进行比较权衡,而在整个决策的过程中法社会学大有用武之地。
1931年之后,法律现实主义由于其最杰出的代表K·N·卢埃林(Karl N. Llewellyn)与当时美国法律界的最大的权威者庞德之间的辩论而名声大噪。但是,那场唇枪舌剑并不表明庞德的社会学的法理学与法律现实主义之间存在着势不两立的敌意。可以说,霍姆斯、庞德、卡多佐等革新思潮的先驱者们对以C·C·郎德尔(Christopher C. Langdell)为首的法律形式主义和"机械法理学"既有修正的一面,也有继承的一面,而法律现实主义则主要继承了革新思潮中的修正那一部分,其中只有少数人又把那修正的部分推到批判的极端--此是后话。在把社会科学应用于法律领域的问题上,法律现实主义者与庞德、卡多佐的立场倒是很一致的。卢埃林提倡法律学的科学化,特别强调采取行为社会学和经验实证主义的方法。法律现实主义的另一个代表人物F·弗兰克(Jerome Frank)的法学论述还导入了心理分析的因素。当时大多数被标榜为法律现实主义者的人们都致力于把法与社会科学结合起来。
R·L·埃贝尔教授也承认,关于法律现象的社会学研究是与法律现实主义的抬头密切相关的 。法律现实主义否定了认为法律规范具有普遍性、确定性的传统观念,但是在怎样把握法制变革的问题上又区分成两个不同的派别:一派强调用确定的事实来补充不确定的规范、根据社会科学的原理重新构筑法律体系等建设性侧面,而另一派则在怀疑一切(包括事实本身的确定性在内)的精神指导下对整个法治秩序进行激进的批判。前一派是主流,并且成为"法与社会"研究运动以及关于法律现象的经验性研究的主要渊源。例如,哥伦比亚大学关于司法效率的研究项目、政治学者与法社会学者合作进行的判决行为的科学研究、计量法学等就是由于建设性法律现实主义者的促进而发展起来的。
到1950年代前期,法律现实主义作为一个整体失去了推动法制改革和社会发展的势头,这时取而代之成为革新思潮的动力装置的是在1960年代蓬勃发展的"法与社会"研究运动。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法律现实主义的失势不是由于它的失败,而是由于它的获胜。其胜利的标志就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的法律推理研究和稍后的审判过程论得到普遍的认同。美国法学界的主流一旦接受了现实主义,那么法社会学在各大学的法学院里登堂入室、呼风唤雨就是不足为奇的。正如E·W·基驰所指出的那样:
"显然,法律现实主义使得法学院里的人认识到社会科学,甚至任何一门社会科学 和一切社会科学--心理学、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人类学都受到垂青。没有 人能肯定社会科学中究竟哪一门类被证明是有益的,但是人们愿意尝试任何一种社会科学" 。
当时社会科学本身也的确在不断取得令人振奋的成就:强调整体结构安定性的格式塔心理学取得丰硕的成果、通过知识工程学来开发创造力的尝试展现出美妙的前程、系统论和控制论鼓励了对社会的科学管理、信息论和博弈论使政治决策和法律决定的研究获得更可靠的分析技术等等。产业的迅猛发展把现代社会变成了前所未有的技术社会,因此,在国家和法律制度的运行也必须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各种科学知识。在这样的学术背景下,法社会学的实证研究方法自然会受到需要科学地预测各种社会因素互相作用的结果的法学家、律师以及审判官的欢迎。G·舒伯特(Glendon Schubert)对司法行为进行的计量分析、芝加哥学派对陪审制度的调查研究等就是其中比较著名的实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