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层抵免的计算分为三个步骤:
(1)要计算出母公司所得股息在子公司所在国间接缴纳的税款,即视为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视为纳税额=子公司在其所在国缴纳的公司所得税×(母公司所得毛股息/子公司税后所得)
(2)计算出母公司来自子公司的所得额。适用抵免法时要根据母公司的税前所得计算其应纳税额,而子公司是从税后利润中分配股息,因此母公司得到的毛股息(该笔股息还会在子公司所在国缴纳预提税)并不就等于母公司从子公司得到的应税所得。因此,其计算公式为:
母公司来自子公司的应税所得=母公司所获得股息+视为纳税额
(3)计算出母公司在其居住国的间接抵免限额,即母公司来自子公司的所得按母公司居住国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由于实践中母公司分得的股息要在子公司所在国缴纳预提税,因此母公司的税收抵免一般是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同时进行。下面举例说明:
甲国母公司A在乙国设立子公司B,并拥有其50%的股份。在某一纳税年度,A公司来自甲国的应税所得为200万元,B公司在乙国的应税所得100万元。B公司在缴纳公司所得税后,按股权比例向母公司分配股息,并缴纳预提税。A国公司所得税率为40%,B国公司所得税率为30%,预提税率为5%。
B公司缴纳的所得税为100×30%=30(万元)
B公司税后利润为10030=70(万元)
B公司分配给A公司股息70×50%=35(万元)
B公司分配给A公司的股息在B国缴纳的预提税为35×5%=1.75(万元)
A公司的视为纳税额为(35/70)×(100×30%)=15(万元)
A公司来自B公司的所得为35+15=50(万元)
A公司股息抵免限额为[50/(200+50)] ×[(200+50)×40%]=20(万元)
由于A公司间接和直接在B国缴纳税款为15+1.75=16.75万元,小于抵免限额,因此实际抵免额为16.75万元。
A公司抵免前应在A国纳税(200+50)×40%=100(万元)
A公司抵免后应在A国纳税10016.75=83.25(万元)
上面我们说明了单层抵免的具体计算方法,多层抵免的计算可依此类推。
需要指出的是,一般情况下,不论国内法的单方面关于外国抵免的规定,还是双边税收协定有此规定,间接抵免只有在单层母子公司关系的情况下才有效。在涉及多国的多层母子公司关系的场合,协定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母公司)从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子公司)获取股息,而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子公司)又从第三国居民公司(孙公司)获得股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该第三国与子公司所在国没有税收协定,并且国内法也没有外国税收抵免的规定,那么该子公司从孙公司获得的股息已纳所得税就不能在子公司应纳税额中抵扣;如果孙公司所在国与子公司所在国有协定,并且也以抵免法作为避免双重征税的基本方法,或者国内法有外国税收抵免的规定,但与母公司所在国没有协定,那么子公司从孙公司获得的股息已承担孙公司所得税可以在子公司所在国得到抵免,但母公司通过子公司间接从孙公司获得的股息已承担孙公司所在国的股息不能在母公司所在国得到抵免;如果子公司所在国与母公司和子公司所在国均有税收协定,并且以抵免法作为避免双重征税的基本方法,或者国内法均有关于外国税收抵免的规定,那么母公司通过子公司间接从孙公司获得的股息已承担孙公司所在国所得税能否在母公司所在国得到抵免,需要通过多边谈判来协商,除非有的国家通过国内法规定母公司从第三国孙公司间接获得的股息在一定条件下也给予抵免。[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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