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经济性国际双重征税消除的国际法措施
张智勇
【关键词】间接抵免;转让定价;区域协调
【全文】
以国内法措施消除经济性双重征税,与消除法律性双重征税一样,也存在着缺陷。比如,国内法措施一般只适用于本国居民分配给本国股东的情况,而国际性的经济性双重征税则体现为本国居民分配给外国居民股息,或者本国居民有来自于境外的股息。这就需要相关国家的合作。尽管经合组织范本基本不涉及经济性双重征税,但这并不妨碍相关国家在其缔结的税收协定中做出消除经济性双重征税的特别约定。
一、间接抵免
间接抵免实际上是借助于直接抵免的模式来消除经济性双重征税,即将股息所承担的公司税视为股东在公司所在国所缴纳的税收,从股东向其居住国的应纳税款中扣除。
比如,中美税收协定第22条第1款规定:“中国居民公司从美国取得的所得,按照本协定规定对该项所得缴纳的美国所得税,应允许在对该居民征收的中国税收中抵免。但是,抵免额不应超过对该项所得按照中国税法和规章计算的中国税额”;第2款规定:“从美国取得的所得是美国居民公司支付给中国居民公司的股息,同时该中国居民公司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不少于10%的,该项抵免应考虑支付该股息公司对于从中支付股息的利润向美国缴纳的所得税。”由此可以看出,第1项是关于直接抵免的规定,而且是限额抵免,而第2款则是间接抵免的规定。
在实际中,间接抵免的适用一般要符合一定条件:(1)享受间接抵免的必须是法人,而不是自然人。个人股东从国外公司获得股息所承担的外国公司所得税一般不能用于冲抵其在本国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归集抵免制的国家允许股息负担的国内公司所得税可冲抵一部分个人所得税,但没有将其扩大到适用于外国公司所得税。(2)只有当本国公司拥有外国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权时,本国公司与外国公司之间才可以进行间接抵免。[1] 我国与日本、美国、英国等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中,一般将给予间接抵免的母、子公司的股权份额界定为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不少于10%,但并没有要求必须是有表决权的股份。[2]
间接抵免分为单层抵免和多层抵免。单层抵免是指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的抵免;多层抵免是指母公司有来自于孙公司以及重孙公司等多级附属公司股息的抵免。间接抵免的计算比直接抵免复杂。间接抵免也存在抵免限额问题。下面以单层抵免说明具体计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