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委员会认为法国的作法对在其他成员国注册的保险公司在法国的分支机构造成了歧视,构成对自由设立经营企业形式的限制。外国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法国经营时处于劣势,有诱使外国公司在法国设立子公司的作用,但外国公司本可自由选择设立子公司或是分支机构,这就间接限制了外国保险公司在法国开业的自由。
法国政府抗辩到:这种税收优惠上的区别对待是有客观理由的。在法国注册的保险公司不同于外国保险公司在法国的分支机构。这种区分体现为税法上的“居民”和“非居民”。这是任何国家税法上都有的,也是为国际社会所接受的。这是税法上一个本质的区分。另外,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相对于法国公司,也享有某些税收优惠,这将抵消归集抵免制对其造成的不利。再者,如果外国公司选择在法国设立子公司就能够享受归集抵免制。
欧洲法院首先强调,如果允许成员国仅仅根据公司在其他成员国注册而与本国公司区别对待,就剥夺了第43条中自由开业的意义。
欧洲法院接着分析到:即便税法中根据公司的注册地或自然人的居所地进行区分是有理由的,但在本案中,法国税法在核定公司的应税所得时,并没有区分注册地在法国的公司和外国公司在法国的分支机构。这样,确定给予归集抵免优惠时,也不应在法国的公司和外国公司在法国的分支机构之间采取歧视措施。另外,即使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根据法国税法也享受某些优惠,但这也不能作为在归集抵免方面歧视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理由,因为这构成了对其他成员国国民或公司的歧视。最后,法国认为外国公司可通过设立子公司来享受归集抵免优惠的观点同样不能作为在税法上区别对待的理由,因为这一自由不能被歧视性的税收作法所限制。
因此,法国税法不给予在其他成员国注册的保险公司在法国的分支机构和法国保险公司相同的归集抵免优惠的歧视作法,构成了对在其他成员国注册的保险公司的开业自由的限制,违反了《欧洲共同体条约》的规定。
当然,欧盟的做法不具备普遍性,但通过区域性的努力,也有助于推动在国际范围内消除双重征税。
【编后语】
经济性双重征税产生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对股东和公司所得分别课税,因此对是否需要消除经济性双重征税仍然存在争议。由于股东的股息来源于公司的税后利润,所以公司税收负担最终还由股东承担,故消除经济性双重征税也是必要的。尽管从理论上讲,消除经济性双重征税最彻底的做法是取消公司税,但实践中依然是在公司税和个人所得税并存的情况下,从公司税或个人所得税角度分别采取措施。从个人所得税角度采取的措施的效果要优于从公司税层面采取的措施。一国消除经济性双重征税的措施如果扩展到非居民纳税人,就能够消除国际间的经济性双重征税,间接抵免只是用于消除母、子公司间的经济性双重征税。OECD范本就转让定价产生的经济性双重征税也没有规定实质性消除的措施。欧盟的做法是在区域经济一体化过程中消除双重征税的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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