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理论,没有看到租赁关系中两种状态的区别,将租赁关系的整个过程归属于同一种性质,统称为债权。这种传统来自于对物权债权区分的认识,而现代关于物权和债权区分的认识则来自于法典的规定。
现代民法关于物权与债权的区分理论更多来自于《德国民法典》的影响。《德国民法典》第三编以“物权法”为编名,第二编虽以“债的关系法”而不是以“债权法”为编名,但法典的编排结构和法典篇章的名称以及两编中的具体内容,对后世学者造成了深刻的影响,在民法理论上形成了物权与债权的区分以及物权法和债权法的区分。物权法和债权法成为了民法的最主要的两大内容,物权与债权的区分也成为了传统大陆法学民法研究的重要对象。但在研究了《法学总论》、《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篇章结构之后,我们会发现三者之间存在着一脉相承的现象。从总体上看,《德国民法典》的结构从《法学总论》和《法国民法典》继承而来。《德国民法典》第三编是物权法,其中的内容,除先买权、土地负担、土地债务为新设定的物权种类,以及将抵押质押关系规定在物权法中之外,其他有关所有权、地上权、役权的规定在《法国民法典》第二编“财产及对所有权的各种限制”中同样存在;第二编是债的关系法,其中的内容除将继承关系单独成篇作为法典第五编
继承法,且没有抵押、质押内容以外,其他内容又与《法国民法典》的第三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所涉及的内容大致相似。也就是说,在体例结构方面,《德国民法典》对《法国民法典》有借鉴学习的痕迹。而《法国民法典》与《法学总论》之间,更可以说是一种继承,甚至可以说是一种模仿的再现。日耳曼人入侵,西罗马帝国灭亡,欧洲大陆开始了日耳曼民族发展的时代。在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日耳曼人还处在一种原始部落联盟的时代,此后开始进入了封建时代,到了十五世纪以后,法国社会的状态逐渐呈现了与罗马社会相似的历史特征。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之后,国家对社会的控制方式的改变(由分封统治转变为直接管理),需要制定一部由国家为主导,直接规范公民个人的法典。于是,相同的历史发展阶段以及相似的社会状态加上罗马法复兴所产生的影响,法国的法典制定者就自然而然地借用了罗马法现成的模式和体例,制定了一部雷同于《法学总论》的《法国民法典》。
《法国民法典》除总则有关法律的发布、效力及其适用规定外,结构上共分为三编,各编都冠以编名,这是与《法学总论》的区别之一,相比而言,结构更清晰、内容更明确。《法学总论》共分四卷,每卷没有卷名,第二卷、第三卷和第四卷之间缺少清晰的区分。如第二卷、第三卷都有继承的内容,第三卷、第四卷都规定了债务。除了第四卷中有关诉讼规定的内容之外,其他内容都基本上被《法国民法典》继承。所谓继承是指在法典的结构、大体内容和最基本的制度等方面的继承,而非每一制度的具体规定和条文的再现。《法学总论》分为人法、物法、诉讼法三大部分,《法国民法典》除没有诉讼法内容之外,也是以人法、物法两部分为法典的结构设计。《法学总论》第一卷的内容与《法国民法典》第一编“人”的内容相对应,其制度的基本功能相一致,主体制度和行为效力以及家庭关系规范等内容构成两部法典人法部分的核心,其间的差异仅反映在具体制度规范详略方面的此消彼长。在《法学总论》中,主体制度与家庭关系规范方面的内容相互依存,两部分内容在条文数量方面大致相当;在《法国民法典》中主体制度的内容减少,家庭关系规范的内容增加,有关家庭关系规范的内容几乎掩盖了主体制度的存在。这是《法国民法典》的特征之一。关于物法的内容,《法学总论》第二卷、第三卷以及第四卷的一部分都属于物法的内容,《法国民法典》是第二编和第三编,编名分别为“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各种限制”和“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法国民法典》将物法的内容分为两个部分更符合逻辑思维,但这种结构划分并非法国人的创造,事实上在《法学总论》中已有了明显的表露。《法学总论》第二卷前五章分别规定了“物的分类”、“无形体物”、“地役权”、“用益权”、“使用权与居住权”。第五章“使用权与居住权”的最后一句话是“我们已经简要地阐述,根据万民法物是怎样取得的,现在让我们探讨市民法及规定的物的取得方法”,第二卷第六章、第七章接着规定了时效取得以及赠与的内容,第二卷其他内容以及第三卷和第四卷的前半部分都是关于继承和债的规定。对此,可以将《法学总论》有关物法的内容一分为二,第二卷的前五章是有关物的规定,第五章之后的内容为物的取得的方法,这样就看到了与《法国民法典》有关物法结构的对应关系。《法学总论》的“物”的内容对应《法国民法典》第二编的“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各种限制”,“物的取得方法”对应《法国民法典》第三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由此可以看出,《法国民法典》的人法、物法设计源自于《法学总论》,既使有关物法的结构也是来自于《法学总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