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物权(上)
陈建军
【摘要】传统的理论将租赁认定为债权,但从一种新的角度思考,会发现租赁关系中包含了两种状态,一种是关于租赁的契约关系,一种是关于租赁物实际使用的事实,前者是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后者是对租赁物的现实占有、使用。现代理论之所以将租赁认定为债权的原因是受制于法、德两国民法典的体例结构,而法、德两国民法典的体例结构又是来自于罗马查士丁尼的《法学总论》。罗马人之所以将他人所有的物认定为“你的”,是与罗马社会特有的制度相联系的,罗马时代的用益物权实际上是罗马社会基本制度与社会个体利益相平衡的产物。
【关键词】租赁 物权 法典结构
【全文】
问题的提出
高富平教授在《物权法原论》中,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即租赁使用权是债权还是物权。在抽象解释了两种制度设计的法理基础差异之后,高教授做了一个转折,指出这两种制度(即用益物权的物权性和租赁使用权的债权性)的现实表现或结果在许多方面存在着相似之处,相似之点至少可以列举如下:
“(1)两种权利存在于特定人之间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之中。传统理论认为,设定用益物权之后,用益物权人与原所有权人并无直接的关系,然而,现实中并不是这么回事。在有偿的用益关系中,所有权人用益权人之间也存在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租赁权人和出租人之间始终存在权利义务关系,同样在用益物权人与原所有权人之间也存在这样的权利义务。在这一点上两者没有什么本质的不同。
(2)两种权利所针对的客体物基本相同,均主要是非消费物。但用益物权被允许设定于消费物,只是在终止时,用益权人要支付一定量的替代物。
(3)两种权利都包含占有权,都是对客体物的实际占有性质的支配权,权利人不仅可以直接享用客体物,而且可以对物直接行使抗辩权和追收权。
(4)用益物权人在一般情形下可以对其权利设定负担,转让或租赁,但是,也不尽然,在设定用益物权时,所有权人也可以对此作出明确的限制,而租赁权人也可以再转让或转让其部分权益,只要事先征得出租人的同意。两者存在一些差异,但在受所有权人约束的角度,仍然具有共同点。
(5)在合同存续期间,所有权均可以转让而不影响用益物权或租赁使用权的存在和行使。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确立,使所有权可以脱离客体物而独立转让,因而与用益物权下的所有权地位相同。”
为此,高富平教授提出了他的疑惑,“租赁使用权和用益物权是非常类似的权利,都属于不需要其他人行为就可以直接享用物的利益并享有一定处分权的一种权利,都是可以抗拒任何人侵犯的权利。但是:一种权利被称为物权,一种权利称为一种债权,着实让普通人难以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