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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物权(上)

  深入分析永租权产生的社会基础,可以认定这样的生活事实:永租权人不是土地的所有权人,所有人或是国家政府或是领主,承佃人是佃农,将所有人与佃农联系起来的是土地。在农业社会,土地是社会财富的集中代表,土地的主要功效就是耕作,通过对土地的耕作收获用以生活和生产。但无论是国家、政府还是领主都不是直接从事生产的劳动者,为了从土地上收获产品,就必须依靠耕作土地的人。因此,无论是政府,还是领主,对耕地的占有必须以同时占有耕地上的耕作者,拥有土地并不能开展生产,只有既拥有了土地,又有了土地上从事耕作耕作的人,土地才能发挥应有的功效。从另一个角度讲,占有土地实际上是先占有土地上的耕作者,只有占有了土地上的耕作者才能真正占有土地。荒地的占有是土地的最原始的占有,荒地是先前没有占有、没有开垦的土地,没有人占有土地,也是没有使用价值的土地。在农业社会发展过程中,最具社会意义的占有并不是原始的占有,而是武力、战争、征服或买卖等方式的占有,无论是武力、战争、征服还是买卖,土地之所以成为被争夺买卖的对象,是因为土地已经开发,已经发挥了生产的效应,土地上已经有了它的耕作者。土地被征服、买卖之后,所有人无法抛弃原有的耕作者。在新的所有人来到之前,这些耕作者已祖祖辈辈生活在这片土地之上,在他们一代又一代的延续过程中,或许他们已经经历太多主人的更换,无论主人如何更换,所有者的名称无论怎样变化,他们始终都是这片土地的实际耕作者。无论是一个新的国家扩张而来,还是政府的更迭,还是领主的变换,新的主人都不可能不依赖于这些耕作者,这就决定了他们之间是一种相互依赖的关系。所有新的土地所有人必须依靠土地上原有的耕作者,新的所有人只能接受原有的耕作者才能完成对土地的占有;所有权不能排斥耕作者对土地占有、使用的事实,这种固有的占有、使用的事实存在着对所有权的一种抗衡。尽管耕作者仍然要向国家、政府、领主承担一定比例的租税,但因为特定的社会关系,承租人(承佃人)拥有一种可以与所有权抗衡的权利,决定了这种租税与租赁关系的租金具有质的差别。永佃权产生于特定的社会关系,是一种权利义务双方相互依存、互为条件的共存关系,这种关系不同于因契约联系的租赁关系,前者没有自由、平等、协商的因素,缺少市场的条件和基础,双方别无选择,共生共存。实现所有权关系的平衡过渡,也是为了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保持社会的稳定,就必须赋予耕作者一种可以对抗所有权但又必须承认所有权的另一种权力即永佃权。这是国家干预社会的一种手段,也是国家管理社会的一种政策,这就是永佃权之所以被视为物权的原因。
  以对永租权认识的角度来考察地上权,可以理解在罗马时代为什么会产生地上权。地上权的产生也是为了平衡一种社会关系,使法律的公平、正义能够得以实现,根本的目的是为社会的和谐和稳定,防止社会矛盾的激化,同时也是为了与主要的财产制度妥协,而赋予了建筑物所有人一种土地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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