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所谓“人权首先是某项或某几项权利”的说法不能成立。人权不是它的任何部分,不管这些部分是否应该首先取得。
5. 所有“等级人权”的概念均不能成立,包括“阶级人权”,“多数人人权”和“少数人人权”。人权没有等级性,没有阶级性,应该为每一个生命人所享有,不问其具体情况。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明确宣告:“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仅为某个阶级享有的“人权”不是人权,而是特权,无论这个阶级的名称是什么。仅为部分人享有的“人权”也不是人权,而是特权,无论这部分人在全社会中占多大的比例。有的权威性人权著作公然声称要剥夺他人的人权,
实即以“等级人权”论为根据。
6. 人权只有一个标准:生命人人格平等。《世界人权宣言》第2条就是对这一标准的规定。因此,人权无国界。任何违背《世界人权宣言》的“人权标准”都侵犯人权。
7. 生命人个体实现人的资格的各项具体行为资格不是人权的标准。争论人权包括多少项具体行为资格是争论不清的,无意义的。
8. 人们常把人权的内容概括为自由和平等。需要指出两点:第一,人权概念的实质是生命人人格平等,在存在法律的社会,就是公民法律人格平等,或称法律上的平等,法律地位平等,法律平等。如:孙中山先生主持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5条:“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毛泽东主席主持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年)第8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自由只是这一平等的表现。第二,法律平等是立法平等;不是司法平等,即法律面前平等。后者仅要求兑现法律,不问法律内容,不是人权。只要法律不是空文,法律面前必然平等。法律平等是取得权利的资格平等,即机会平等;不是权利平等,即结果平等。结果平等是实质意义上的平等。相对于结果平等而言,机会平等只是一种形式意义上的平等。在法律产生以前,由于生产力极度低下,部落社会内部既是形式平等,又是实质平等。这是一种原始平等。在存在法律的社会,各人的财富从来没有平等过,也不可能平等。这是实质不平等。法律的发展史是从法律不平等到法律平等的过程,因此,法律社会的发展史是从形式和实质都不平等,到形式平等而实质不平等的过程。在法律消亡以后,社会将实行按需分配。这是一种理想的实质平等。由于自然人各个体的生理、心理条件不同,环境不同,爱好不同,他们的需求不可能相同。因此,按需分配是不等量分配,意味着自然人各个体取得生活资料的资格不平等,这是一种新的形式不平等。
所以,人类的史前社会在形式和实质上都是平等的。人类的文明史则是从形式和实质都不平等,经过形式平等而实质不平等,再到新的形式不平等而实质平等的过程。新的形式不平等是在自然人各个体都享有人的资格的前提下的不平等,与人格限制的形式不平等有本质的区别。人类的理想分配形式是按需分配,即理想的实质平等,不是形式平等。然而,从剩余财产出现起,直至全社会实现按需分配以前,在这整个历史时期中,只有形式平等使所有的生命人都享有人的资格,因此是这整个历史时期中生命人之间的最公正的关系,也是社会实现理想的实质平等的必经阶段。在形式平等实现以前,任何反对形式平等的主张,客观上都是在维护特权;反对形式平等,即法律平等,却主张法律面前平等,则是为了掩盖形式不平等,当然也不可能真正实现法律面前平等。可以明确地说,在法律平等和法律面前平等这两种平等之间,隐藏着法律的真正奥秘。
有学者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作为一种理念,指的是资格平等、机会平等,更准确地说,只能是人格平等。”这就从根本上弄错了。
人权因生命人人格不平等而诞生。人权的实质是生命人人格平等。人权的唯一使命就是平等生命人人格。人权的锋芒所向从来不是现实生活中的各种违法现象——违法现象可求助法律解决,无须求助人权。人权的锋芒向着规定生命人人格不平等的法律。在这一意义上,可以说人权天生是违法的,是为了从根本上改变现行法律才来到世上的。几千年来,人类沿着“从身份到契约”的道路艰难而顽强地前进,人权口号的提出是历史的必然。无论当初资产阶级思想家提出这一口号出于何种动机,人权客观上是所有被压迫者反对压迫,即反对各种特权的最直接、最方便、最锐利的理论武器:只要法律规定生命人人格不平等,就是侵犯人权,无须另寻根据。人权理所当然成为人类反对一切等级制度,即一切特权的旗帜。人类告别原始社会以后,只有市民社会规定了生命人人格平等,使每一个生命人都享有人的资格。人权的现实形式就是“市民社会的成员资格”。人权已经取得巨大的成功,也因此被歪曲得烦琐庞杂,面目全非,不像样子。应该澄清人权的理论。人权是被压迫者的福音。对于被压迫者来说,理解人权不会比感受压迫困难。人权的最终胜利是不可阻挡的。人权真缔普及之日,就是人类解放之时。
人权问题是政治问题,也是法律问题,但首先是法律问题。不通过法学上的阐述,人权问题是说不清楚的。人权是作为具体人格权抽象的自然人人格权。生命人的法律人格由宪法规定,人权问题因此常被归于宪法学。但宪法学主要研究如何规定人格。全面研究人格的是法学,研究人格的本质的是法哲学。法律上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国家三种形式,其中自然人是基本的形式,法人和国家是派生的形式。人权作为生命人的天赋行为资格,本质上是法哲学的研究对象。人权问题应归于法哲学。政治学可利用法哲学的人权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