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我们回到前面提出的问题,结合机制设计理论的其他成果,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它了。完全集中决策体制确立的社会目标即使是合意的,也是难以企及的,在执行中会遇到来自信息和激励两个方面无法解决的困难。
现在我们简要考虑一下更深层的保证制度得以执行的制度问题,即应该提供足够的激励,使制度执行者在追求自我利益的过程中也实现社会整体(作为制度设计者)希望的利益。从机制设计的角度可以把问题具体化为这样一个激励问题,即,人类社会如何选出制度执行者,以及如果他们是自利的,容易利用自己的执行权力损害社会利益时,如何设计一套制度监督约束他们。用委托代理(principle-agent)理论的框架来表述,那就是:我们不具有某种特殊的知识,只好委托一些人代理某些事情。我们凭什么知识筛选识别出宣称自己拥有这种知识的代理人呢?我们又凭什么制度使这些代理人不会利用自己的特殊知识作出损害我们的事情呢?。
既然我们不能改变人们追求自我利益的本性,我们就不能寄希望于我们会幸运地遇到利他主义者这样一种小概率事件。我们的制度必须从这样一种假设出发:如果我们的代理人是个利己主义者,我们如何在他追求自我利益的同时不致损害我们的利益,进而让他的追求个人成功和个人福利的行为最大程度地为社会服务。于是,途径也就很明了:一是我们要尽量保持信息的通畅,使得言论和新闻出版自由成为对执行权力的监督;二是从委托—代理理论可以得到的启示是,我们不仅可以利用事后罢免的“威胁”激励制度执行者在实现自我利益的同时,为委托人的利益服务,而且可以设计一个“代理人市场”,让代理人之间的竞争而不是“联盟”产生自动的激励,这可以认为是西方多党竞争,三权分立理论的一个说明。孟德斯鸠也早就说过:“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所以,良好的制度必须赋予人民挑选制度执行者的权力,而在后者不具备才能或假公济私的时候还有罢免他的权力。道理很简单,人民可能不是很具备制度知识,但他们具备鉴别制度执行者行为后果是否对他们有利的知识,并且他们至少具有学习能力,会以“干中学”的方式不断充实他们的制度知识。
机制设计理论的着眼点不仅是要指出种种不可能性的困境,更重要的是要提供具体环境下走出困境的途径。人类创造了很多能够诱导人们显示并测度他们的效用的技术和制度,如拍卖和招标投标制度;也有很多理论在各种环境下设计出了相应的激励机制,如克拉克-格罗夫斯机制;很多局部的效用测度和比较也是可信的。人们有充分的理由否定完全的集中决策,也会明智地让个人决策受到某种集体意志的约束而避免完全的无政府状态。人类社会的现实选择本来就是理性设计和个人自由发挥的结合,二者之间的界限和结合方式是随着知识的积累和技术的进步而不断发展变化的,而不同的界限和结合又直接影响着人们能够得到什么样的知识和技术。这是一个问题不断产生又不断得到解决的复杂过程。而这也使我们自然进入了制度变迁的领域。
下篇:演进社会中的制度设计与实施
马克思有句名言:“哲学家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而重要的在于改造世界”。这个世界的奇妙之处的表现形式之一恰恰就是,如玻尔所说:“在生活的舞台上,我们既是演员,又是观众”。生活在一个非严格决定论的世界里,我们既是行动者,同时又是解释者。能够使我们对世界有所改造的,除了我们的雄心,我们所倚赖的不过是我们解释世界的知识而已。在我们的知识之外,我们把决策选择交给我们骨子里的冒险或谨慎的天性以及自然那不可蠡测的偶然。
所以,我们在本文试图从这样一个看似佯谬的自我相关的角度,以元理论的视角探讨演进社会中的制度设计与实施问题。正因为要取一个元理论的视角,我们最终得出的不是一些具体的结论,而更多的是一般原则。
按照哈耶克(Hayek,1967)的看法,“社会理论的整个任务,乃在于这样一种努力,解释整个经济活动的秩序是如何实现的:这个过程运用了大量的知识,但这些知识并不是集中在任何单个人脑中的知识,而仅仅是作为不计其数的不同的个人的分立的知识而存在的”。在我们看来,把这一问题表述清楚的难度与现实里人们如何解决它的难度差相比拟。
这段话至少隐含着几个意思,一是,在分工和专业化的社会里,掌握分立的知识的个人,是如何传递信息的,或者说是如何仅仅依靠少量的信息就协调起来了;二是,在博弈论所谓的互动社会里,个人理性决策是建立在关于其他人的行为的信念的基础上的,而其他人的行为又是建立在他们关于别人行为的信念的基础上,如此无穷,这样一个自我相关的无穷回归问题是如何得到解决的颇耐人寻味(特别在存在多重均衡的情况,人们在实际博弈中采取什么均衡策略);三是,既然一个人不掌握别人所具备的与他利益相关的决策的知识,他是如何相信别人不会利用其独有的知识做出对他不利的决策。换言之,他是如何了解并确信博弈的支付函数的。
笼统地说,我们可以认为社会是通过制度自我组织起来的。近几十年来,博弈论在知识论和演进论两个发展方向上的成果使我们对均衡,或者人们的行为模式的形成有了新的认识。把博弈论与社会选择、机制设计等领域的成果结合起来,使我们有了分析制度问题的新工具,也对制度的本质有了更深刻的了解。
我们区分关于制度的两个不同层次上的理论,即规范理论和实证理论,并试图探讨它们之间的复杂关系。我们首先给出一个关于主流的机制设计理论及其扩展的粗浅概括,然后通过讨论如何理解均衡与制度,我们尝试说明主流经济学关于制度的一般理论框架在什么意义上可以认为是对现实的合理解释;进一步,我们通过把制度演进转化为知识进步,讨论变革社会制度演进过程的动力学机制,并希望同时表明其外部表现形式的复杂性。
经典机制设计理论及其扩展
正如囚徒困境博弈所揭示的,个人理性的行为有时候会导致社会的集体低效率 。那么超个人的力量的出现,如政府、法庭等所谓制度性组织,在规范意义上正是为了解决诸如此类问题而出现的。
经过赫尔维茨、马斯金等人的工作,制度的规范问题已经转化成这样一种经典表述:如果按照社会选择理论,对于每一种社会经济环境,我们能够确定一个满足某些价值规范的社会目标集合 ;并且我们接受人们在互动的社会中是按照博弈论所刻画的方式行为的观点;那么,机制设计(mechanism design)理论则探究如何提供一个博弈形式(game form),使得这个博弈形式下的均衡解是在社会选择目标集合里,也就是说,社会选择函数是可执行的(implementable),或者退而求其次,这种均衡解无限接近于社会选择目标集合,也就是说可以近似地(virtually)执行 。
从社会选择理论我们知道,如果存在一个社会选择函数(或对应),那么,在任何一种情形下,针对个人偏好组合,我们都有一个或几个社会结局是我们认为合理的。但这是从一个客观观察者或研究者的角度得出的结论。如果社会的设计者(designer)或计划者(planner)、执行者(executive or implementor)、仲裁者(arbitrator),象客观观察者一样,具备对社会的足够知识和信息,那么一个简单的集中的强制性机制(如果是技术上可行的)就会实施任何所谓合理的社会目标。但是,真正有意义的是,设计者或执行者不可能具备这么完全的知识和信息,或者,有些信息是他由于某种原因不能使用的 ,或者信息是可观察的(observable)但不是可确证的(verifiable)。易言之,我们面对的基本问题是不可避免的分散决策(decentralized decision)。这时需要探讨的是,如何使得通过社会选择函数表现的社会目标能够实现。机制设计理论把这个问题转化为,假设设计者知道社会选择函数,而非特定社会状态本身,是合理的社会目标,并且他知道社会的行为模式,即行为主体是如何做出行为选择的以及任何行为选择会导致什么样的结果,那么,我们只需要设计一个制度框架,譬如财产权利、契约法律、投票法律和投票规则以至
宪法,使其影响人们的行为选择从而间接实现社会目标。
不能象一个客观观察者一样作为一个限制条件,带来至少两个问题。一是信息(information)问题。如果不考虑具体环境的特殊性,那么仅仅从保证机制正常运行的角度,应该使必要的信息得以顺利流通,而信息流通的一个基本要求是传输它的信号空间(message space),也就是信息得以交流的语言。在一个社会的技术约束下,我们自然希望信号空间的维度(dimension)越小越好。另外,博弈者的有限理性使得他所分析处理的对象应该首先是可计算的(computable),其次,应该是计算复杂性(computational complexity)程度受到限制的。第二个也是我们研究的重点是激励(incentive)问题。正如梅耶森(Myerson, 1985, 229)所总结的:“在社会和经济事务中有两种激励约束限制了人们达到互利协议的能力。首先,当一个人有了他人所没有的不能确证的私人信息时,那他就不会被说服诚实地显示这个信息,除非给予正确的激励。第二,当一个人左右着一个秘密的决策变量而其他人不能控制或监视时,那么他就不会被指挥着选择任何特定决策或行动,除非他被赋予激励这样做。一个社会契约或协调系统,如果给予人们在他们的信息上撒谎或者在行动上欺骗的激励,那它就是不可行的。一个组织必须赋予其成员正确的激励使之分享信息并一致行动。一个人不能被指望提供对己不利的证据或者付出得不到回报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