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制度理论简说:政治学法学理论新发展的基础
丁利
【关键词】制度 博弈论 社会选择 机制设计 制度变迁
【全文】
上篇:政治学法学理论新发展的基础
——新制度理论简介
丁利*
Abstract: This paper gives a survey about modern developments in institutional theory. A unified normal framework consists of game theory, social choice and mechanism design. Game theory describes how people will make decisions in an interactive situation and what the outcome will be; Social choice theory gives a rule to determine which social alternative(s) is (are) best from some intuitively reasoned criteria for every individual preference profile. Mechanism design theory, linking game theory and social choice theory, concentrates on how to design a feasible game form, as an institution or contract, to realize or implement the social choice rule by its equilibrium outcome(s) exactly or virtually, because the designer can’t observe or verify the private information of players and can’t impose directly the social outcomes. As a necessary supplement, Institutional evolutionary theory interprets what restricts the boundary of constructive institutions and how institution changes and evolves when people’s knowledge, belief and technology change.
Key words: institution, game theory, social choice, mechanism design, institutional evolution.
经济学家永远不能说一个制度比另一个制度更“有效率”, 这一判断超越了他的能力范围。
——布坎南(Buchanan, 1959, 137-138)
导言
本文无意涉及所有西方法学政治学领域内的新动向,仅按照作者的兴趣,从一个比较合理的关于制度(institution)理论的一般框架所具有的逻辑要素来组织有关的材料。本文试图说明,现代西方社会科学中各种制度理论,是可以用一个统一的框架组织起来的。作者按照自己对制度问题的理解,尝试建立一个模式来处理其中的重要论题,或者说明它们原则上是可以这样处理的。本文在抽象的意义上讨论制度,它可以被解释为不同的对象。作者不求对制度问题的面面俱到的论述,只希望展现这个复杂问题的冰山之一角,即博弈论学者和其他社会科学家是用什么工具如何分析这些问题的,以及得出哪些有价值的结论。这些成果是现代政治学与法学不可忽视的,因为它们构成其今后发展的重要基础。
制度可以说是各种政治法律理论的核心对象。人类社会作为一种高度复杂的自组织结构,在长期的进化过程中发展出一系列制度,用以规范调整人与自然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政治法律学说反映了人们对此的思考。我们所称的新制度理论,特指二十世纪一批西方法学家,政治学家,经济学家和哲学家用统一的方法(主要是微观经济学,特别是博弈论)对制度问题的探索。
与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上的其它阶段不同,当代制度理论发展的一大特征是,各种学说之间的交流和融合。由于使用共同的语言和方法,使得围绕着制度问题的对话和讨论能够得到清晰的表述,对问题的回答和答案之间的分歧也非常显明。这与传统上不同学者或不同学派往往使用不同的概念和方法体系,理论之间不能互相翻译和沟通相比,其好处是显而易见的:第一,合乎“奥卡姆剃刀”(如无必要,勿设实体)和马赫的思维经济原则;第二,正象莱布尼茨所强调的,可以消除理论上不必要的争论或者使争论还原到不同理论前提。
而最近二三十年,社会科学,尤其是法学,政治学和经济学的这种统一性(unity)的表现就在于,它们已经把基础牢固地建立在博弈论(Game theory)以及相关的一系列经济学成果如社会选择和机制设计理论上。博弈论,作为研究“在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环境中人们是如何行动”的工具,使得原来学科之间的界限变得模糊,学科的结合越来越紧密。原则上,我们所面对的世界是一个整体世界,所谓的法、道德、经济、政治等概念只不过是我们用以描述世界的符号,所谓法学、政治学、经济学等学科的划分只不过是出于方便的考虑或者归咎于我们对整体的无知而不得已的选择 。
并且,法学是因对象而划分的学科,它自己本身几乎没有特殊的研究方法。易言之,它的大部分研究方法都是从其它学科借鉴来的(当然,这丝毫无损于其论题的崇高)。至于选择经济学作为基础工具,主要原因是历史性的,因为博弈论这门数学分支的发展历史中数理经济学家们是起了关键作用的,并且它主要被应用于经济学及其它社会科学 。今天经博弈论改造过的微观经济学已经被发展为关于“人类行为选择”的学问。另外,微观经济学的核心,本质上就是研究制度问题的。
当然,今天的理论都是在继承传统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新制度理论深深植根于西方政治法律思想的传统中。古希腊古罗马甚至更早年代思想家提出的永恒性的制度问题,如正义,平等,效率等,依然是新制度理论家们思考的焦点;古典自然法学派及其社会契约论思想,边沁的功利主义,实证主义等等也都被吸收进新制度理论的框架里;在方法上,数学工具是毕达哥拉斯和柏拉图时代就强调的,霍布斯和斯宾诺莎等自然法学家也非常重视,马克思在给拉法格的信中也指出其重要性,这在新制度理论中得到了系统的运用。
所谓社会科学,无非是从不同的方面来研究人们的社会行为,即研究如下四类问题:第一,人类社会是如何存在运行的,特别的,在一种制度环境中人们是如何行为的;第二,人类社会应该追求什么样的目标;第三,为了实现这些目标,人类社会可以采取什么样的制度安排;第四,随着知识和技术的进步,人们的行为模式和制度是如何发展演进的。
博弈论(Game theory)、社会选择(Social choice)理论、机制设计(Mechanism design)理论和制度演进(institutional evolution)理论正是现代社会科学家们研究这几类问题的的标准工具。它们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内在联系。博弈论是研究人们的行为是如何相互影响的,人们是如何在相互作用(interaction)之中作出自己的行为选择和行为决策的。社会选择理论所探讨的是,对于每一种社会经济环境,我们能否以及如何确定一个满足某些价值规范的社会目标集合。如果回答是肯定的,并且接受人们是按照博弈论所刻画的方式行为的,那么,机制设计理论则探究能否以及如何提供一个博弈形式(game form),使得在这个框架下的博弈均衡解是在社会选择目标集合里,也就是说,社会选择函数是可执行(implement)的,或者退而求其次,这种均衡解是无限接近于社会选择目标集合的,也就是说可以近似地执行的。而制度演进理论试图说明,一个社会中的人们是如何从人与自然,人与人的博弈中学习和进化的,是如何运用其知识进行制度建构以规范其生活的,这个过程所体现的特征是什么,以及(特殊地)那些进行制度变革和创新的社会,对更基本的制度设计问题所应采取的态度和对策,等等。
现代社会科学在这四类问题上都有严格而系统的研究,荟萃了众多理论成果。如冯诺意曼开创,纳什(John Nash)、豪尔绍尼(John Harsanyi)、泽尔滕(Reinhard Selton)等人做出经典贡献的博弈论;阿罗(Kenneth Arrow)关于社会选择理论的著名的不可能性定理,森(Amartya Sen)的帕雷托自由不可能性定理,以及豪尔绍尼的功利主义的社会福利函数和罗尔斯的正义论;赫尔维茨(Leonid Hurwicz)和马斯金(Eric S. Maskin)的机制设计理论,格罗夫斯(Theodore Groves)等人关于公共物品提供的研究;莫里斯(J. Mirrlees)、维克里(W. Vickery)、阿克洛夫(G. Akerlof)、斯本塞(M. Spence)、斯蒂格里茨(J. Stiglitz)等人的信息经济学;布坎南(Buchanan,James)研究政治学的公共选择理论及其
宪法经济学;宾莫尔(Ken Binmore)用博弈论对社会契约论的新研究;科斯(Ronald Coase)的交易成本理论;哈耶克(F. A. Hayek)关于制度演进的理论;诺斯(Douglas North)关于政治法律制度与经济发展之间关系的制度变迁研究等等 。
博弈论:关于人类行为的描述理论
现代社会科学尤其是数理经济学中,关于人类行为的一般观点,占主导地位的是“理性人”假设以及由此派生出来的博弈论。按照阿罗的说法,理性(rationality)是关于选择的。每一次选择都可以理解为,决策者对自己的各种可能的选择所导致的各种结果都有一个偏好排序(preference ordering),这种偏好排序体现了决策者的效用(utility),在数学上可以表达为决策者最大化他的效用函数。原则上讲,结果的任何要素都可以进入决策者的效用函数。“我们的经济学主体可以是纯粹的利己主义者,纯粹的利他主义者,纯粹的苦行僧,纯粹的伊璧鸠鲁主义者,或者是更有可能的,混合着这些动机的人”(Robbins,1935,p95)。根据数学上的单调性我们可以区分利己主义(egoism),利他主义(altruism)和妒嫉(envy)型的效用函数。迄今为止,绝大多数经济学理论都以利己主义为基础。“经济学的第一原理就是每个人都只受自我利益驱动”(Edgeworth,1881,p16)。利己主义在霍布斯的名著《利维坦》中关于自然状态的描述中有着非常鲜明的刻画。包括霍氏在内的所有自然法学家强调的核心,“自然律是理性所发现的诫条或一般法则。这种诫条或一般法则禁止人们去做损毁自己的生命或剥夺保全自己的手段的事情,并禁止人们不去做自己认为最有利于生命保全的事情”。无独有偶,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布坎南的主要贡献也是在于把理性人假设引入政治学领域,开创了公共选择理论。更进一步,由于人们经常面对的是具有风险和不确定性的局面,著名数学家冯诺意曼和经济学家摩根斯顿在《博弈论和经济行为》一书中建立了冯诺意曼-摩根斯顿型预期效用函数,它成为最正统的效用函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