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看来,东道国在这个问题上越来越倾向于采用双重标准,其根据就是竞争的国际化程度。对那些国际竞争比较激烈的产业,如新材料、化学和医药、计算机、远程通讯、电子、汽车以及航空等产业领域,为保护和促进对外竞争力,在企业的并购问题上施以较宽松的管制,甚至鼓励这种并购行为。另一方面,对那些传统的并且受到进口竞争压力不大的产业,如建筑材料、金属制品、造纸、橡胶、家具、烟草等,则施以较严格的反垄断管制,据认为这些行业中的规模经济多已充分实现,企业间并购的积极作用已不很大,而更容易形成市场垄断和价格串谋等行为,因而会不利于消费者。
其实,在竞争政策上采用双重标准的现象,已成为具有一定普遍性的国际现象,这是一个主权国家追求国民福利最大化的必然反映。一般来说,一个国家的政府在国内市场的政策上都具有某种反垄断的倾向,这是因为垄断会导致资源配置效率的降低,从而减少国民福利;但在国际市场交易中,本国企业若能从它国取得垄断利润,也同样能提高本国的国民福利水平,这与国民福利最大化的国家目标是一致的。因此,对内交易和对外交易往往在政策上有所差异。但是在实践中一个企业常常同时涉及到两个市场,这样对同一个企业适用两种政策,在技术上是很难做到的。于是政策差异就在产业政策上体现出来。一些美国学者曾建议,竞争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应与特定产业的国际化程度相联系,国际化程度越高,所允许的垄断程度也应越高。许多东道国作为一个具有自身利益的实体,在竞争政策上的双重标准,正是这种观念的反映。
第三节 跨国并购与竞争--美国的讨论
一、关于外资政策的争论
随着跨国并购活动日益频繁地在美国发生,有关外来竞争的问题、跨国并购对美国消费者和市场条件潜在影响问题。不仅成为美国反托拉斯执行机构必须面对的难题,也日益成为美国经济学界争论的焦点。
长期以来,美国的经济学家和政府官员奉行自由投资的政策。根据主流经济学原理,最理想的全球经济应当是经济上自由的市场。公司可以把资金投向最有利可图的地方,而不受政府积极或消极的影响。早在1791年,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在《有关制造业主的报告》中,就奠定了这种自由投资政策,他认为,外资“应当是一种最有价值的补充,它调动了更多的劳动力以及对经济有帮助的企业” 。在近代,每一任美国总统都奉行着汉密尔顿的信条,吸纳外国投资。福特政府的国际经济政策委员会的一项声明清楚地证明了这一点:“美国国际投资政策的基本目标是:通过鼓励资金的自由流动,以最大限度地提高全球经济的运作效率。根据这一基本原则,我们接受外国投资者,不设规限,一旦他们在美国建立公司,将得到和国内投资者相等的待遇;对他们,我们不会采取特别的鼓励政策,也不会设立种种壁垒。我们所采取的限制至少是众所周知的,也是国外普遍接受的。我们一直反对任何企图扩大现有的限制条件,因为这从经济分析的角度来看,这是不可取的”。
与这种自由政策相适应,负责对并购活动进行监管的反托拉斯执行机构(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对跨国并购活动的监管采取的国民待遇原则,即完全是以是否对美国消费者有利作为反托拉斯执法的唯一标准。
然而,从80年代开始,外国公司对美国公司的并购风潮,使这种自由政策和唯一标准发生了动摇。事实上,外国竞争也正对美国国内市场条件发生越来越强烈的影响。例如,1970年-1990年,进入美国的进口商品价值从400亿美元猛增到4900亿美元, 因此,来自于实际的外国竞争意味着美国并购分析可变性的重要性正在增强。
90年代初,美国关于对外贸易方面的论战开始转向外国正在购买美国的讨论。一些国会议员认为外国公司已购买了美国太多的企业,美国应当采取措施。在起草1988年总统贸易议案和竞争法案时,有组织地反对自由贸易和自由投资的倾向已十分明显。来自德克萨斯州的约翰布赖恩特议员重新鼓吹已去世的纽约州议员本杰明.罗森塔尔在80年代初所倡导的对外资进行检查并公布的改革。按照布赖恩特的议案,如果一家外国公司拥有25%以上的股权,或者它的年营业额在2000万美元以上,那么它必须向美国政府申报一份它在美国企业中的财务审计表。来自衣阿华州的参议员汤姆.哈金在参议院议案中也提出了相类似的修正案。他们的议案引起了激励的争论,反对者们认为,这些议案会使美国需要外国投资时而失去资金,对外国投资的限制会使美国在国外的跨国公司遭受限制。大多数经济学家认为,自由投资和自由贸易是经济健康发展的核心,他们都不赞成对外国投资进行限制。然而,主张限制的呼声得到了政界的广泛支持,从左派到右派,从国内实业部门到劳工组织,都表达了对外来竞争者并购美国公司的担忧。布赖恩特的议案在众议院顺利通过,但遭到了里根总统的否决,在提到参议院讨论时又被否决了。但作为一种对是否限制外资争论的妥协,里根总统接受了《埃克森-弗罗里奥修正案》(the Exon-Florio Amendment)。该修正案缩小了对外资限制的范围,但赋予总统有权禁止“危害国家安全以及必要的商业和经济福利”的外国并购。
随着外国公司并购美国企业的现象的日益增加,有关是否要限制外资的争论还在继续。但尽管有国内压力和国际示范两方面因素,从目前的法律和制度的角度来看,美国基本上还遵守“国民待遇”的规定,并没有对外资并购美国企业作出特别的限制。
二、并购指导准则的变化
确实,外国竞争的影响导致了1982年、1984年和1992年并购指导准则中新的判断方式的引进。在并购指导准则中,相关市场的参与(份额)衡量不仅参考了实际参与程度,也参考了新进入因素对价格上升虽然微小但具有实质性和非短期性的预期反应。因此,在并购指导准则中,对于外国竞争者中肯的关注不再限于实际存在的进口问题,而是扩展到了海外生产和实际所拥有的容量。
评估一个外国厂商可能存在的竞争性反应是一件困难的事情,无论该厂商是在台湾还是在其他什么地方。但是,外国竞争的角色对美国经济的影响--实际的和潜在的--的重要性增加了反托拉斯内容的应用,而这种应用需由相关信息来支持。第三方外国竞争者不受美国强制程序的约束,也不愿意自愿地为美国执法机构提供信息来帮助并购方完成并购。第三方外国竞争者可能愿意为美国当局提供阻止跨国并购可能成为国际竞争对手的相关信息。这些潜在的困难由于哈特-斯戈特-罗蒂诺法(Hart-Scott-Rodino Act)审查程序严格的时间限制变得更为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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