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默示的承诺与意思实现——我国《合同法》第22条与第26条的解释论

默示的承诺与意思实现——我国《合同法》第22条与第26条的解释论


韩世远


【摘要】合同可依默示的承诺成立,也可依意思实现而成立,默示的承诺与意思实现均是由受 要约人以行为表达默示的意思,然就二者的关系学说上素有争论。对默示的承诺和意思 实现进行分析和比较,有助于对《合同法》第22条和第26条进行理解和阐释。
【关键词】意思表示、默示的承诺、意思实现
【全文】
  一、问题的说明
  
  经由要约承诺形成合意,这是合同成立最为典型的方式,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第22条,以下简称合同法)。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 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合同法26条第1款)。以行为作出 承诺,究为默示的承诺、意思实现抑或二者兼有?默示的承诺与意思实现的关系如何?这 些问题涉及意思表示的基本理论,素有争论,本文对此作初步探讨,分析《合同法》第 22条与第26条的规定,以抛砖引玉。
  二、意思表示的方式、默示的承诺与意思实现
  (一)意思表示的方式
  意思表示可以采取明示的方式或默示的方式作出,相应地区分为明示的意思表示与默 示的意思表示。[1](P74)明示的意思表示,其行为人直接将其效果意思表示于外,例如 甲向乙表示愿以200万元购某屋。默示的意思表示,则由特定行为间接推知行为人的意 思表示,例如在自助餐厅取面包而食之,或将汽车停于收费的停车场。于此等情形,行 为人虽未明言购买面包或利用停车场,但由食用面包或停车的事实,可推知其有购卖面 包或利用停车场的意思。沉默或单纯的不作为,即当事人既未明示其意思,亦不能籍他 项事实,推知其意思,原则上不具意思表示的价值,仅于例外场合,比如基于当事人的 约定或在所谓“规范化的沉默”场合,可作为意思表示。[2](P339)默示的意思表示又 称为“以可推断之行为发出的意思表示”。[3](P209)
  (二)默示的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合同法21条),意思表示既可有明示与默示两 种方式,自然也就会有“明示的承诺”与“默示的承诺”。[4](P176)且可以认定为依 默示的意思表示进行承诺的场合,并不少见,比如按照要约的内容实际送货,或者对与 要约同时送来的物品付款等,属对要约人的因承诺而成立之合同的履行行为,作出此等 行为即属默示的承诺。[5](P64)依前述结论,默示的承诺可表述为以可推断之行为发出 的承诺。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