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法律信息 | 法律新闻 | 案例 | 精品文章 | 刑事法律 | 民事法律 | 经济法律 | 行政法律 | 诉讼法律 | 合  同 | 案例精选 | 法律文书 | 合同范本 | 法律常识 | 司考题库 | 
法律图书 | 诉讼指南 | 常用法规 | 法律实务 | 法律释义 | 法律问答 | 法规解读 | 裁判文书 | 宪法类 | 民商法类 | 行政法类 | 经济法类 | 刑法类 | 社会法类 | 案例趋势 |     
缔约过失责任赔偿中的信赖利益界定及相关问题

  以上本文讨论了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中了信赖利益界定以及与此相关的几个问题。由于缔约过失理论在实践中的运用尚少,而且关于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关系密切相关,因此要真正对缔约过失责任有一个正确认识还有待于实践和研究的进一步深入。但可以相信,缔约过失责任的作用必将越来越大而最终从目前以合同法调整的体系中解脱出来,成为债篇中一个独立的体系。
  
            2002年于南开大学
【注释】1耶林认为:从事契约缔结之人,是从契约外的消极义务范畴进入到了契约上的积极义务范畴,其因此而承担的首要义务,系于缔约时须善尽必要的注意。法律所保护的,并非是一个业已存在的契约关系,正在发展中的契约关系亦因包括在内;否则,契约交易将暴露于外不受保护,使缔约一方当事人成为他方疏忽或不注意的牺牲品。……简言之,当事人因自己过失致契约不成立或无效者,对信其契约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应赔偿因此项信赖所生之损害。
2德国法系国家皆接受耶林的缔约过失理论;法国,比利时等国因其侵权行为法采概括原则,所以在学说上并未采纳耶林理论,实践中以侵权法加以调整;英美法国家没有缔约过失的概念,但却有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这一理论也受到了耶林缔约过失理论的影响。参见王泽鉴:《债法原理》(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31页;L.L.富勒,小威廉 R. 帕迪尤著,韩世远译《合同损害赔偿中的信赖利益》,载《民商法论从》第五卷,法律出版社 1997年版。
3王利明:《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615页。
4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 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修订版,第171页。
5隋彭生:《合同法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4页。
6这些学者在列举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时都未将虽违反先合同义务但其后合同仍成立生效的情况列入其中。参见崔建远主编:《合同法》教学参考书,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65页。
7台湾民法典第25条:契约未成立时,当事人为准备或商议订立契约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于非因过失而信契约能成立致受损害他方当事人负赔偿责任…….。
8王泽鉴:《债法原理》(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39页。王泽鉴认为违反先契约义务会导致“未成立契约”或“其后契约成立”两情形,这两种情况都适用缔约过失责任。
9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0叶建丰:《缔约过失制度研究》,载《民商法论从》第19卷,金桥出版社,2001年版。
11《中国民法典:合同编条文建议稿》(总则)(上)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第35条:
下列情形中,当事人因过错违反前条规定的义务,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不被追认而给他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或者虚假提供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
(二)泄露或者不当使用持有或者知悉的他方的商业秘密;
(三)显然无正当理由而中断缔约或者进行恶意磋商的;
(四)违反保护义务,致使他方的人身或者财产遭受损害的;
(五)致使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而他方当事人却非因过失而合理信赖合同能够成立或者生效的;
(六)其他显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
当事人违反前条规定的义务,给他方以及与其关系密切者的人身和其他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人民法院在确定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时,应当考虑正常的商业风险和交易习惯。
12 崔建远:《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94页。
13 王利明:《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611页
14 郭明瑞,房绍坤:《新合同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51页。
15 陈丽萍,黄川:《论先契约义务》,载《中国法学》1998年第四期。
16 学者们对此的分类大致如下:a,擅自撤回要约;b,未尽通知义务;c,未尽保护义务侵害对方人身权,物权;d,合同不成立,被变更,被撤销或无效;e,无权代理;f,订约之际未尽诚实交涉义务;g,订约后未尽条件成就努力义务使相对人受损;h,第三人达意失实;I,订约之际标的物给付不能。
17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版,第100页。
18 同13。
19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五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版,第212页。
20 L.L.富勒,小威廉 R. 帕迪尤著,韩世远译《合同损害赔偿中的信赖利益》,载《民商法论从》第五卷,法律出版社 1997年版。
21 马新彦:《信赖与信赖利益考》,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0年第三期。
22 同20。
23 刘海奕:《加害给付研究》,载《民商法论从》第四卷,法律出版社,第376-377页。
24 温静芳:《析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及责任形式》,载《法学》1999年第三期。
25 崔建远:《缔约过失责任论》,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2年第三期。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律信息 | 法律新闻 | 案例 | 精品文章 | 刑事法律 | 民事法律 | 经济法律 | 行政法律 | 诉讼法律 | 合同 | 案例精选 | 法律文书 | 合同范本 | 法律常识 | 
法律图书 | 诉讼指南 | 常用法规 | 法律实务 | 法律释义 | 法律问答 | 法规解读 | 裁判文书 | 宪法类 | 民商法类 | 行政法类 | 经济法类 | 刑法类 | 社会法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