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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理分析”和“法律分析”的断思

  法律语言的研究亦为当今分析法理论的一个重要方面。在这方面,哈特开创了战后新分析法学研究的新局面。他的主要方法论是采纳J.L.奥斯丁和维特根斯坦的语言哲学。而拉兹和麦考密克后来继续了哈特的新分析法学。此外,英国的格兰维尔·威廉斯(Glanville Williams)和美国的沃特·普鲁伯特(Walter Probert)也都强调语言在法律中的作用。1980年代解释学传入到美国后,一时形成了颇有影响的学者所谓的“法律的语言运动” (law as language movement)。在德国,关于语言对法学理论的冲击问题并不怎么被强调。在各种侧重点不同的语言和法律哲学分析理论中,一是关于法律语言的精确及可精确性问题,一是关于法律语言的社会和学科功能问题,成为讨论的重心。此外,对法律和语言的研究还有以沟通理论、符号学、修辞学、论证理论和论题学等语言哲学为背景的法学理论(如佩雷尔曼的“新修辞学”)。尤其是其中的论证理论其实乃主要源于分析学。
  法学方法论(juristische methodenlehre)亦为一种注重形式分析的法律理论。在德语世界,法学方法论传统上附属于法哲学之法律认识论的部分。德国的概念法学、利益法学和自由法运动的代表人物均对法学方法论做出了贡献。而战后一批法学家如K.恩吉施、J.埃塞尔、K.拉伦茨和考夫曼等致力于法学方法论的专门研究,逐渐使之形成为一门有完整结构的法学知识体系。如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的主要内容涉及到诸如法律规范(法条)的建构、法律事实的形成及其法律判断、法律解释和法律续造之方法、法学中概念及体系之建构与形成的方法。
  吴丙新:如果单从字面上看,分析法学似乎对逻辑学特别关注,对理论分析中的技术性问题赞赏有加。但在细致的考察了分析法学的代表性观点之后,我们将会发现,分析法学实际上对于法的内容十分在意。虽然他们主张法与道德的分离,但却都为其理论预设了一个先验的前提,并在此一前提下建构其理论体系。因而,分析法学绝不是仅仅重视对事实和命题的逻辑分析,相反,在这种分析过程中无不体现着作者的价值立场。因而,作为法理学重要流派之一的分析法学虽然不象自然法学和法社会学那样更关注宏观的价值问题,但它也绝对没有放逐价值。实际上,相较于其他法学流派,分析法学将研究目光更多的投向了法学的实践领域,强调法的实践理性品格。因而,分析法学更重视法学方法论的研究,但这种方法论又不仅仅是工具论意义上的方法论,而是寻求如何在实践中更好的实现法。
  如果这样说是可接受的,分析法学与法理分析的最好结合点就是法律解释理论。当然,我们必须要把法律解释理论与现实中的法律解释现象区分开来。现代法律解释理论已不仅仅是一种技艺,而是一门关于理解的学问,她有其深厚的哲学基础。 因而,从分析法学的角度来看待法理分析,我们仍能顺利地将仅重视技术操作的法律分析排除在法理分析之外。
  陈金钊:从焦宝乾对分析法学的整理来看,分析法学之中分析是指逻辑分析,甚分析的对象既包括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现象,也包括对法律规范等的分析。分析只是其主要方法,结论仍然是概括性的,即从分析中总结出概念或者结论。这种方法也属于法理分析,但准确地说是在分原创意义上分析法律,得出理论。而我们所说的法理分析不完全等同于此。因为,法理学经过了150余年的发展后,已经有了许多较为成熟的结论,这些结论也可以作为分析的工具,把其运用到对现象或者其他理论进行分析。如果说,分析法学所倚重的是逻辑的话,法理分析则倚重的是法理,这当然不是说,法理分析不讲逻辑,而只是强调分析者在应用逻辑时的时候,不能舍弃法理。分析法学在一定意义为法理分析树立了很好的榜样。虽然长期受其熏陶可能会导致形式主义,但这一点正是法治社会所需要的精神之一。可以说,没有形式主义法学,就不会有普适性的法治。所以法理分析,法律分析正是我们这个号称法治国家所需要的,因而,我们必须加强对法律分析和法理分析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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