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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义论纲

     
  1.4 程序正义理论的主要课题
  
  从法哲学上看,程序正义涉及对法律程序自身正当性的判断问题,它实际上是法律程序的内在价值,因而与作为法律程序外在价值的功利性或工具性价值是相对应的。正如同一个人本身除了具有对实现国家、社会、他人乃至自己的外在目标有用的价值以外,还应当具备独立于这种工具性作用的内在价值——具有作为人的人格尊严和自主意志——一样,一项作为法律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程序也应当具有一种内在的道德性标准,唯此方能称为具有完全正当性的法律程序,是人们可以接受的“好”的程序。否则,一项法律程序即使在形成公正或者正确的裁判结果方面非常有效,并且能够保证裁判者迅速及时地作出实体结论,解决业已发生的利益纠纷,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但如果它不具有这种内在的道德性,或者这种道德性极为欠缺,那么人们同样可以对它作出消极甚至否定性的评价——它不符合正义的要求!程序正义就是这种内在道德性的集中体现。为了提出一种完整的程序正义理论,并且使这种理论具有广泛的可信性,我们至少应研究以下几方面的课题:
  一是程序正义本身所具有的内容。这是程序正义“本体论”的范畴。这一课题包括程序正义的含义,程序正义价值的独立性,程序正义价值的基本要求或者程序公正的基本标准等部分。研究者应当充分证明程序正义是独立于实体正义而且是通过法律程序自身得到实现的价值,它与裁判结果的正确性无关;同时应揭示程序正义的具体要求,说明一种公正的法律程序应具有那些基本的标准或者标志性特征。如果说一种法律制度的道德性与一个人的道德性一样具有程度上的高低不同的话,那么法律程序本身的公正性也应当具有不同的程度:有的程序公正性程度高一些,有的则低一些。基于这一点,为了使程序正义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或可视性,研究者应为程序正义设定若干最低限度的标准或者要求,使这种标准和要求在当代不同的社会里均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如果不能证明这一点,那么有关程序正义及其标准的研究就可能流于对英美普通法观念的分析,而使人们以法律文化传统的特殊性和相对性为根据,否定程序正义观念在普通法国家以外的社会中的可适用性。
  二是程序正义的正当性问题。换言之,也就是坚持程序公正标准或者实现程序正义要求的意义问题。这是程序正义“价值论”的范畴。为什么要强调程序正义?人们应当基于什么理由实现法律程序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有些程序公正标准已经为人们所熟知,例如任何人不得担任自己为当事人的案件中的裁判者,裁判者应当同时听取争端双方的意见和陈述,裁判者在作出判决时必须提供充分、合理、可信的理由等,长期以来都被英美人视为属于自然正义的基本要求,是程序公正的基本标志。但是,坚持这些程序公正标准究竟具有什么样的独立意义?如果我们不接受程序工具主义论者在这一问题上的解释,那么我们能否提供一种充分可信的理论,以使人们相信实现程序正义具有除达到正确结果以外的其他价值?这一点是程序正义论的核心问题。如果研究者在此问题上不能提出具有说服力的见解,那么人们就完全有理由回到程序工具主义那里去。另外,要从根本上克服程序工具主义理论的局限性,否定程序仅仅为实体正义的实现而存在的结论,研究者还必须另辟溪径,对程序与实体、程序法与实体法以及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关系作出新的探讨,使人们对程序对实体的作用产生新的认识。这是论证程序正义正当性的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
  三是程序正义在中国的可接受性问题。对程序正义的研究不仅仅具有纯粹学术上的意义,而且还旨在使这一观念在中国得以形成、发展和壮大,并且对法学家、立法机构的官员以及众多的司法人员的观念和意识产生影响,从而对中国程序法的科学化和合理化产生间接的推动作用。中国拥有自己独特的国情:地广人多,经济发展较为落后而又极不平衡,目前正在发展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信奉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包括历史唯物主义和辨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经历过几千年的封建专制统治,政治上长期实行高度集权的模式;长期以来形成的法律文化传统至今仍对中国的法律改革和社会公众的价值观念产生着深刻的影响,等等。在这样一种特殊国情的影响下,程序正义的观念在中国几乎从没有存在过。相反,重视实体正义或者实质正义,追求官方决定的正义性,相信为此可以不考虑手段的选择,这却似乎是为中国人所强调的价值。有鉴于此,研究者应当对中国的主流程序价值理论进行分析和研究,理清其源头,认识其现状,预测其未来的发展趋势,从而发现对程序正义观念的形成可能产生阻碍作用的因素,挖掘出对程序正义观念的传播有利的因素,评估以下程序正义观念——尤其是最低限度的程序正义观念——为中国人接受的现实可能性。这种研究的成功与否,直接决定着程序正义能否从理论或理念走向现实、从书本走向实际、从英美移植入中国。
  四是程序正义的制度保障问题。如果我们能够使人们接受并信服有关程序正义的理论,那么紧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如何在具体的法律程序设计中体现和贯彻程序正义的要求。要使一种为人们所接受甚至所期待的理论转化为制度化的法律规范,就必须研究哪些制度上的要素对于程序正义价值的现实实现是不可或缺的,目前实行的程序法中有哪些规范与程序正义的要求相悖,通过哪些现实的改革才能够保证程序法达到最低限度的公正性或者正义性,等等。尽管理论、思想以及价值观念所具有的相对普遍性并不意味着程序法设计标准方面的普遍性,但是不论法律程序采取什么样的模式,具体的制度设计使哪一项规范得到取舍,程序正义都应当是一项重要的评价甚至批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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