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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侵权行为法中过错问题的再思考

  其二、假设我们看到一个人过走路边唱歌,我们可以说“他在走路”、“他在唱歌”,也可以说“他既在走路又在唱歌”。假设一个人步行到某地,我们可以说“他在走路”,也可以说“他正在向某地前进”,但我们却不能说他“既在走路,又在向某地前进”。在第一个假设中,那个人的确在做不同的两件事,走路、唱歌属于一个范畴,因而可以并列,但在后一假设中,那个人其实只做一件事,“走路”、“向某地前进”,是我们从不同的角度描述同一件事,“走路”是指他运动的方式,“向某地前进”,是指他运动的目的地,二者不属同一范畴,因而不能并列,否则,就是范畴错误。范畴错误的表现之一,就是:将属于不同范畴的句子并列成连接句或选言句,传统过错理论的双重违法论就是如此。它认为,一个侵权行为既致人损害──客观上违法,又有过错──主观上违法,其实,致人损害是指行为造成的结果,而过错则是对同一行为的评价,二者不属同一范畴,因此,不能并列。
  其三、假设一个对法院一无所知的人到法院参观,他看到了民庭、经济庭、刑庭、执行庭等业务部门,也了解了这些部门的业务范围,但他仍然迷惑不解:“不错,我看到了那些庭,也了解它们的业务范围,但法院呢?法院是什么呢?”这个人知道,法院与他所看到的庭不同,但他以为法院也应当是与这些庭相类似的工作部门,其实,法院正是这些庭相互联系构成的一个机构,因此,它与庭不属一个逻辑范畴,不能用思考“什么是民庭”一样的思考方法去思考“什么是法院?”传统过错理论的思考方法与前述法院的参观者相同,在通常情况下,我们能恰当地运用过错的概念,指出哪些行为有过错,哪些行为没有过错,就象那个人知道法院具体的工作部门一样,但我在作抽象思维时,却情不自禁地要问“过错是什么?”我们知道,过错行为与无过错行为是不同的,判断一个行为有没有过错,仅凭行为人的动作是不够的,动作必须加上另外的什么东西才是过错行为,过错不是动作,但也应当是与之相似的什么,于是,既然,动作是一种状态,那过错也应当是另一种状态,既然动作是一种客观状态,那过错就应当是主观状态,于是侵权行为就是动作加过错。其实,过错与动作不是属于同一范畴,就象庭与法院一样,因此,二者不能共同构成一个东西。
  其四、假设还是这个参观者,他参观法院的各庭之后,对人说:“我今天参观了民庭、刑庭¨¨¨和法院。”传统过错理论也有类似的表述,比如前述双重违法论,就认为一个侵权行为既违反了行为的义务又违反了注意的义务。
  2、上述思考方法错在哪里?
  上述四例以及传统过错理论的思考方法,犯了范畴错误。所谓范畴,就是概念,只不过相对而言是更高级、更抽象的概念,即类型概念。客观世界作为我们观察、认识的对象是纷繁复杂的,实际存在着无数独立的个体,为了我们认识、思维和陈述的便利,我们总要按一定的标准将那些实际存在的个体进行分类,分类的标准就是类型概念或范畴,每一范畴之下都有无数的个体,比如“人”的范畴之下就有张三、李四、史密斯、约翰.……等古今中外的具体的每一个人,如果没有“人”这个范畴,我们的思维和陈述就难以想象。“禁止杀人”这一条法律规范,就会变成“张三不准杀李四……”这样无数的法律规范。虽然一个范畴之下有许多个体,但个体的类却不是个体,人的范畴之下有无数具体的人,但从未有过既非张三、又非李四等具体个人的一个“抽象的人”,我们看到张三,也就看到了人,但我们不能说张三既是张三,又是人。将类型概念与其个体相提并论,认为类是类之下的个体,就犯了范畴错误,传统过错理论错误的原因就在于它犯了范畴错误。在实际生活中,有的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要承担责任,有的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却不承担责任,我们按一定的标准,将行为分为过错行为与无过错行为两类,过错是无数具体行为的一个类型,所以,过错就不是行为或与行为相类似的一种状态。过错行为与无过错行为的区别,是行为与行为之间的区别,并非行为中有没有过错这种“状态”的区别,而是这种行为与那种行为的区别。“这个行为有过错”,“那个行为没有过错”,等等语句,实际上是一句比喻性的陈述,它们无非表达了说话人对某个行为的归类,并不就意味着真有行为与过错这两个“东西”存在。
  所以,作为抽象的类型概念,过错这个词确实存在,在汉语中,它由两个字组成,“过”字在前,“错”字在后,作为过错这一范畴之下的个体──过错行为──也是存在的,当我们看到、听到、提到“过错”这个词时,我们立刻会想象出损人利己、疏忽大意、漫不经心等具体的事例,但“过错”这个类型概念却是思维的产物,它建立在我们对许多过错行为的观察基础之上但又不象具体过错行为一样是能够观察到的实际存在的东西,传统过错理论的错误就在于它把“过错”这个类型当作实际存在的东西──就象具体的过错行为一样,提出了“过错是什么”这个虚假的问题并试图回答这个问题,其实,过错象其他概念一样,“是由想象而来的”想象是由看去有联系的观察和经验综合而成的。观察和经验是确实存在的,概念却只是经验的产物。表达概念的用语仅仅是为交流思想而设计出来的,归根到底,语词只是字的集合,并不意味着实存。然而,人们常常由于把概念当作实存意义的事物而陷入陷井,尤其当我们认真地对等某个概念并精确地使用他时,就更加危险。一旦我们假定概念有实存意义,我们又会为发现其实存的意义和恰当的度量尺度而大费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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