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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侵权行为法中过错问题的再思考

  (二)传统过错理论的哲学根源
  传统过错理论居然在回答一个虚假的问题,这个问题的提出就混淆了思维的概念与实存的事物,犯了一个荒唐而明显的逻辑错误,这似乎让人难以置信。其实,也现这样的错误,并不是人们不知道“凡个体的类不可能是个体”这样一条逻辑规则,而在于曾经流行过作为其哲学基础的思考方法──物理学帝国主义。
  在西欧,自十五世纪下半叶起,自然科学开始了伟大的复兴,在十六世纪,欧洲许多工场手工业部门运用水力和风力发动机等装置进行生产,促进了人们对力学和数学的研究;航海业的发达推动了天文学、地理学、气象学的研究,一系列专门用来从事科学观察和科学实验的仪器,使科学获得了深入发展,总之,新兴资产阶级为了发展生产,需要有探索自然物体的物理特性和自然力活动方式的科学,人们使得以力学为基础的自然科学呈现出繁荣兴盛的景象,人们通常把文艺复兴到十八世纪中叶一段时期称作新兴科学的第一个时期,这个时期从哥白尼为开端,以伽俐略和开普勒为中介,最后以牛顿为顶峰或终结。” 随着以物理学为代表的自然科学的勃兴,逐步形成了“物理学帝国主义”,就象当今“经济学帝国主义”试图染指许多社会科学领域一样“十七世纪以来,社会科学家一直致力于对社会的研究达到牛顿对自然界的研究所达到的水平。” 人们企图用物理学机械论的思考方式去思考一切问题,包括身心关系这一古老的哲学问题。笛卡尔就认为:“哲学之干是物理学,物理学要研究植物、动物、尤其是人的本质。” 机械论哲学的代表人物是培根和霍布斯。培根关于人的哲学分为人类哲学和市民或政治哲学,人类哲学以单人人为对象,研究人的肉体与灵魂的关系,他认为,人类灵魂有神圣和非理性的两部分,前一部分的一切问题必须交给宗教,后一部分即有感觉的灵魂是物质的,因热而稀薄,变成看不见的;它主要居于完善动物的头脑中,沿着神经而奔跑着,靠动脉富有元气的血液得以恢复和振作精神,灵魂的官能有知性、理性、想象、记忆、嗜欲、意志以及逻辑和意志伦理关注的一切东西,总之,他认为,粗糙而坚实的身体运动是因为精细的灵魂的促动。” 霍布斯认为,除了物体之外,没有灵魂,他提供了各种精神概念,精神是头脑中的运动,或者,它是人头脑中的一个内在的基质,一个精微的物体,这种精微的物体,“除了认识的机能或能力外,还有促使运动的能力,即使肉体产生肢体运动的能力” ,十八世纪法国拉·梅特里在《人是机器》一书中,干脆直言不讳地宣称:“人体是一架自己发动自己的机器,一架永动机的活生生的模型” ,他认为,人之所以有理性,只不过比“最完善的动物再多几个齿轮,再多几条弹簧,脑子和心脏的距离成比例地更接近一些,因此,所受的血液更充足一些,于是,理性就产生了。” 从前述三位机械论者的论述可以知道,他们将人当作一架机器,肉体与心灵、精神与身体都是这架机器的部件,而心灵、灵魂、精神是一种更精细的物质实体,心灵是人体的发动机,是人肢体运动(即行为)的发生原因,显然,这种将人当作机器的机械论哲学是难以让人接受的,而与之相对立的另一派哲学虽然试图超越机械论,但仍未摆脱物理学帝国主义的影响。近代欧洲哲学的创始人、身心二元论的代表笛卡尔,就是用机械论的思维方式去反驳机械论,机械论哲学认为,心灵是物质实体,虽然精细,但毕竟占据一定空间,具有长、宽、高,即具有广延的属性,而笛卡尔则认为心灵是非物质的实体,没有广延的属性,心灵的属性是思维,心灵虽然不占据一定空间,但又象幽灵一样存在于肉体之中,控制、驾驭着这架机器,所以,人与人行为的不同,就在于心灵的不同运动,笛卡尔甚至认为,一切都是可以怀疑的,但心灵的存在却是不容置疑的,即“我思故我在”的著名命题,他说:“我是一个在思维的东西,这就是说我是一个在怀疑、在否定、知道的很少、不知道的很多、在爱、在恨、在愿意、在不愿意、也在想象、在感觉的东西。” 这种身心二元论,被现代的一些哲学家讥称为“机器中的幽灵说”。机械论哲学与身心二元论哲学,虽然貌似对立,但其思考方法都是机械论的,“培根对心理状态提出一种机械论,霍布斯则以机械认作为其全部世界观的基础,笛卡尔试图运用机械论详细说明人类大部分心理活动” ,他们所使用的概念、术语也是机械论的如“实体、状态、属性、过程、因果”等等,只不过,笛卡尔为了有别于机械论,就在这些机械论术语前加否定词“非”,如“非物质实体”等,所以,这种哲学又称为“副机械论”。笔者认为,传统过错理论正是前述机械论、副机械论哲学在民法学中的翻版,过错正是侵权行为的“非物质构成要件”,它是侵权行为发生的原因,等等,作为传统过错理论的近代机械论哲学已遭到现代哲学的猛烈冲击,虽然,全盘否定身心关系问题,认为这个问题的提出就是一种范畴错误,这未免失之浅薄,然而,“意图、意愿、理解、愿望、理解、发挥智慧、发挥智慧,甚至思想这些东西在具体实例中无非是这样一个事实,即用这些词所称谓的人是采取如此这般的行为方式的” ,同样,在日常生活中,在审判实务中,过错、故意、过失、无非是指出了一个具体行为的方式,而不是指称一个实实在在的“东西”,或一个“东西”的状态。当然,笔者无力在近代哲学与现代哲学之间作出评判,也不敢断言身心关系这样的形而上学问题就全无意义,但笔者认为,这些问题应该由作为一门学科门类的纯哲学去回答,作为实用科学的民法学,无需将它作为自己的基础或者说逻辑起点,试图从一般的身心关系原理中推演出有关过错问题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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