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作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1、德沃金所主张的是一种激进的自由主义,认为平等与自由是并列的两种政治与道德价值,而不是像传统的自由主义所主张的那样,将自由置于一种优生的地位,例如,Hayek,F Law, legislation and Liberty.(London:Routledge, 1982);Nozick, R Anarchy, State and Utopia.(Totowa, N.J.Rowman).
2、[美]罗纳德·德沃金《法律帝国》,李常青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页。
3、同前注2,第11页。
4、Austin The Province of Jurisprudence Determined.(London:John Murray. 1961)1-25.
5、[英]哈特《法律的概念》,张文显、郑成良、杜景义、宋金娜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第81-118页。
6、虽然一些学者将德沃金归于所谓的“新自然法”学派,但其本人却并不认为自己的学说属于这一派。因为德沃金所主张的是一种阐释性的整体上的法,而反对语义学理论。并且还认为“自然法学派这个名称对这些理论都不合适”。
7、用德沃金的话说“这些见解在某一方面是新颖的:它们的含义并不精确地与我在第一章中所描述的法理学‘流派’(即法律实证主义、自然法以及法律现实主义——笔者注)相吻合”,同前注2,第86页。比如,此外所言的“因袭主义”实际上就是前文所说的法律实证主义。在《认真对待权利》中,德沃金从审判现象上来说明了实证主义的缺点:在《法律帝国》中,他是从法律解释上批判实证主义的。从法律解释这一角度看,因袭主义也是对法律实践的一种解释,只不过是存在重大缺陷的解释。对因袭主义与法律实用主义异同的分析参见前注2,第106、107页。
8、同前注118-135,138-147页。
9、Hirsch, E. The Aims of Interpretation, (Chicago:Chicago University Press. 1972), 19-20.
10、Gadamer, H. Truth and Method. (London:Sheed & Ward, 1975),292.
11、同前注10,第21页。
12、同前注10,第258页
13、同前注2,第80、81页。
14、同前注2,第83页。
15、德沃金认为因袭主义有两种后阐释性的指导主张,一种是积极的,另一种是消极的。参见前注2,第107页。
16、Dworkin. R A matter of Principle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5), 146
17、对这三种阐释的含义与区别,参见前注2,第46-49页。
18、同前注2,第48页。
19、同前注2,第48页。
20、Dorkin, R. Law as Interpretation and My Peply to Stanley Fish, in W.J.T. Mitchell, ed. The politics of Interpretation.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83), 53,254.
21、同前注10,第107页。
22、Christie, G, D workin’s “Empire”areview of Ronakd Dworkin Law’s Empire, Duke1.J. 1986, 157..
23、同前注2,前言,第2页
24、同前注2,第364页。
25、Dworkin, R. Pragmatism, Right Answers, and True Banality, in Brint and Weaver(eds.), Pragmatism in Law and Society, Westview, 1991, at PP359-388.
26、参[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7-199页。
27、同前注2,第148-151页。
28、同前注2,第151-157、167-171。
29、同前注2,第186-190页。
30、参前注2,第50-57页;及Dworkin, R.A Matter of principle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5), 第38-40、159-164。
31、Lyotard, J-F. Just Gaming. (Manchester:Manchester University Press, 1985),33, 34.
32、Gadamer. H.Philosophical Hermeneutics in D. Linge. Ed.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76). Xxvii.
33、Deleuze, and Guattari. F. A Thousand Plateaus (London:Athlone press. 1988).129/130.”Subject”一词有主体和臣民两种含义。
34、Foucault, M The Archaeology of Knowledge.(London: Tavistock, 1972), 12.
35、Foucault, M.”The Subject and Power” in dreyfus, H. and Rabinow, P.Michel Foucault: Beyond Structuralism and Hermeneutics(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83).
36、Lyotard, J-F The Postmodern Condition.(Manchester: Manchester University Press, 1984).
37、Foucault. M Power/Knowledge: Selected Interviews and Other Writings 1972-1977, (New York:Harvester Wheatsheaf, 1980), 85.
38、在《法律帝国》中文版序中,德沃金甚至说到,“《法律帝国》……也提出了一种普遍的阐释模式和实在理想。这种阐释模式和实在理想适用于所有国家的法律制度,包括那些诸如像中国一样具有全然不同历史和传统的国家”。而“普遍”、“所有”这些话语正是后现代主义所拒斥的。
王保军※
罗纳德·德沃金被公认为当代英美法学理论传统中最有影响的人物之一。总的来说,德沃金所展现的是一种由政治自由主义指导的法理学。他的每一部重要的著作都引起广泛的讨论,其中既有赞同者,亦有批判者。在德沃金的法理学体系中,有四个主要的观点(它们构成了当代法学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一,批判并超越法律实证主义;第二,坚持认为法律理论依赖于政治与道德理论;第三,把法律理论根植于一种解释理论;第四,将平等的政治价值作为法律理论的核心部分[注1]。这四部分前后是联系在一起的。法律实证主义是德沃金的直接批判对象,也是论证的起点;德沃金将政治与道德价值融入自己的解释理论中,作为选择判断的标准;最终目的是要建立一种平等与自由的政治社会。《法律帝国》是德沃金最重要的著作,全面体现了他的法律与政治思想。虽然德沃金的基本观点较之以往没有根本性的改变,但在研究方法上却发生了重大转向。
一、关于法律的各种见解
德沃金始终关注的问题是,“什么是法律”,法官如何依照法律判案。法律在现实生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从另一方面讲,诉讼问题是无法用金钱、甚至也无法用自由来加以衡量的”[注2]。因此我们必须知道法律争议的类型和实质。德沃金诉讼引起的争论一般有三种:关于事实的争论;关于法律的争论;以及关于政治道德和忠实的双重争论。其中关于事实的争论实际上是证据调查的问题,性质非常明确;道德的争论在法院也不会引起什么特殊的问题。分歧是大的是关于法律的争论,它可分为两种类型:其一是“经验主义”的争论,即法官、律师们对法律全书中事实上是否载有某一条法律,意见不一致;其二是“理论性”争论,即法官、律师们对法律全书和司法判例是否详尽无遗地提出了法律的有关依据持有不同意见,也就是说他们对法律真正是什么有分歧。德沃金明确指出他所研究的是法律中的理论性争论,“其目的在于明了这种争论属于哪种性质,然后建构一种关于法律的正当依据的特殊理论并为之辩护” [注3]。德沃金分析了美国和英国司法实践中分歧较大的几个著名案例,认为这些案件争论的焦点实际上是,法律是什么,立法者所制定的实际法规的真实内容是什么,法官应如何根据国会制订的某一具体法律的文本或先前法官所作的具体判例的文本来决定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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