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现代还是后现代
德沃金的法律阐释学旨在描述法官在实际上是如何解释法律含义的,以及他们应该进一步如何构建解释。这种对法律实践知识的阐述方式避开了传统的西方哲学与法哲学所惯用的范畴。德沃金把法律分析成分散的、不稳定的,即使法律的源头是稳定的,也不能统摄现在的法律。只有通过片断的、非法律的事物才能回溯。
法律不会立即就呈现在解读者面前,必须借助解释行为才能知道法律是什么。但解释并不是直接地复现主权者的主体意识,无论是立法机构还是司法机构。德沃金明确地拒绝“具体意图的理论”。这种理论认为在实施法律过程中,解释法律就是要找到特定立法者“嵌入”法律文本中的具体意义。没有固定的事实和真实的意图根植在历史当中。法官了解过去的法官们的言行,不是要知道这些法官具体说了什么,或者他们当时的精神状态是什么,而是要发现他们整体上的行为对现在有何意义。[注30]对德沃金来讲,发现某一特定法律规则背后的意图不可避免地将会是一种创造性的行为。“发现”立法意图与“决定”立法机构的“所作所为”的价值,这两种行为没有严格的区分。后者也就是应用一种政治理论来解释我们的法律实践,并为之辩护。立法者的意图必须借助某种政治理论来解释我们的法律实践,并为之辩护。立法者的意图必须借助某种政治理论来构建,这样各种不同的见解就会一起涌现出来。所谓“具体意图理论”只不过是其中之一罢了,因此,法律体系没有争议是不可思议的,绝不能把法律理解为单一的立法者的意图,即一种荒唐的心理行为,以此终结解释活动。法律解释不是要“解放原始意图”,而是要构建出一种对过去,以此终结解释活动。法律解释不是要“解放原始意图”,而是要构建出一种对过去、现在和未来都能自圆其说的意义。
法律的历史不能与我们直接对话,它需要某种中间人的行为才有意义。德沃金十分注重法官的角色及司法的过程。法律实证主义者的法官要么机械地遵循“法律真理”的源渊,要么在未有明确规则的领域行使自由裁量权任意立法。后现代思想家利奥塔认为,向别人讲述理论的主体,同时也是被人讲述的客体。法官所属的法律事业赋予了他地位和角色,制度的规则和实践也限制了他的司法能力。对制度历史中相互联结的叙事来讲,他是受听者。[注31]德沃金的法官对法律叙事也不享有完全的自治,不能自由地立法。他既不是法律的创造者,也不是过去法律意义的被动接受者。他的使命是通过连续的创造性活动,重构过去对我们现在的意义,以把“被解读的历史”带入将来。因此,法律阐释是一项继往开来的事业。按照伽达默尔的说法,“解释的本质就是用不同的方式来论说同一事物”。[注32]理解是作者的创造性意识与解释者的复制性意识的互动。文本与解释者之间的差距不是通过主体对客体的征服来跨越的,而是通过包括主体意识与客体的历史本身的延续来实现的。阐释是过去意义与当前情形的对话,因此准确地说,不是复制(Reproductive)的过程,而是制作(Productive)的过程。
德沃金在用阐释学理论批判法律实证主义时,拒斥了单一性、意图性、稳定性及主体的首要地位等概念,使他带有了明显的后现代主义特色。然而德沃金并不是一个完全的后现代主义者。他虽然认为整体性的法律基本上是政治性的,但绝不仅仅停留在永无休止的激烈冲突中,相反要通过理性的解释来找到问题的“正确答案”。在制度的历史中,存在着统一化的因素,它们体现了规则和原则中。法官能够发现(而不是创造)并了解法律事业的本质。法律的整体 性取代了作为真正主权者的地位而有自己的意图、价值。法官和公民都必须顺从它的权威。他否定了一个主体意识,接着又树立了一个虚拟的主体意识。
整体性的法律与自由民主体制的主要思想也是矛盾的(前文已提到部分)。法律是人类自身经验性的产物,在代议制下,通过民主选举出来的立法机构,公民个人得以集体地表达意愿。法律与政治义务是从这样一个特殊主体概念,即“人民”产生的,而不是所谓的“传统”或“精神”。德勒兹和加塔利在《千高原》中说,“人民”在两种意义上是主体;法律的创立者和法律的遵守者。[注33]这两种角色具有互换性:一方面,它保证了法律规则的透明度。只有人民想要实施的法律才是真正的法律。如果法律还有其他含义,那就是给人民强加了其不同意的义务。另一方面,它保证了法律规则的合法性。只有按照人民制定的法律来实施法律,正义才可以说是属于人民。正是立法机构的意图把可认同性与合法性联络起来。但是德沃金却抛弃了这种自由民主见解,转而去寻求法律传统本身的意图。
法律的价值和寓义是赋予人们平等关注和尊敬的权利。作为这些基本权利的承受者,德沃金的主体概念实际上就是康德哲学中的主体:个体化和理性化的自治主体。这类主体的解放就成了同时代法律与政治制度的首要目的,它也使法律原则有了连贯性、统一性和合法性。只有按照人民制定的法律来实施法律,正义才可以说是属于人民。正是立法机构的意图把可认同性与合法性联络起来。但是德沃金却抛弃了这种自由民主见解,转而去寻求法律传统本身的意图。
法律的价值和寓义是赋予人们平等关注和尊敬的权利。作为这些基本权利的承受者,德沃金的主体概念实际上就是康德哲学中的主体:个体化和理性化的自治主体。这灰主体的解放就成了同时代法律与政治制度的首要目的,它也使法律原则有了连贯性、统一性和合法性。这些也是启蒙运动的思想传统。德沃金还想构建一种方法来区分正确与错误的法律命题。判断的标准就是最佳的政治理论。它应能为法律实践提供最佳的辩护,借助最终的权威使规则和原则井然有序,把有的命题视为恰当的、连贯的,有的视为错误的,否则它们将乱做一团。“正确答案”这一命题就是为了从混乱中产生合理的秩序。德沃金把其视作司法过程的目标和成就。在论述法律的整体性时,他的路径正好与阐释理论相对:在真理和正义的名义下,把多样性变成单一性,分散性变成集中性,异质归于同一。政治理论在解释中的作用也就变为统一法律发展史中的基本要素。法律实践又被解释为朝着单一目标,不断增长理性的连续过程,而不是充满断裂和歧义。
福柯在《知识考古学》中指出,主体的构建必然伴随着制度化的过程。[注34]它们是问题的两个方面。对德沃金来讲,主体是法律的统一性与连续性的根源,也是法律普遍适用性的原因。作为理性的主体,我们是相同的,因此也要平等地服从法律。但是,主体化与征服两个方面。对德沃金来讲,主体是法律的统一性与连续性的根源,也是法律普遍适用性的原因。作为理性的主体,我们是相同的,因此也要平等地服从法律。但是,主体化与征服两个过程互为条件。[注35]后现代主义尤其拒绝自治与普遍主体的自由主义宣称,后现代性认为那种人性认同及社会关系是有问题的。利奥塔把现时代描述为一个复杂的网络,正是断裂的、有差别的、不稳定的现实造就了个体的意识,产生了不成比例的特征的多元化。后现代主义反对把社会理解为总体上秩序化、统一化的启蒙观点,坚持人类体验应是不可减少的异质性和多样性。后现代主义也反对所谓的宏大叙事,[注36]而德沃金的理论正是以这种方式使整个法律事业求助于一位近乎超人的“阐释英雄”,赫拉克勒斯。他同时也是一位个体化的、自治的、普遍的主体。德沃金的法律图画是一种连续的统一体,表达了共享的价值。后现代主义却要求在产生连贯性和真理的地方,给予被压制的“异议”以声音。解释策略的发展要要能使反对意见得以对抗理论性的、一元的、正式的和科学的叙事的强制。[注37]由此可以看出,德沃金并不是后现代主义者。[注38]尽管他受到后现代理论的影响,特别是他的法律解释的理论,在许多观点上徘徊于现代和后现代之间,但从根本上说,特别是作为他的学说的特色的作为整体性的法律理论,他仍然是理性主义的捍卫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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