⑶.建立划线合议和相关人员回避制度
①与相应划线行为的结果或与相对人——考生有利害关系的行政人员应当回避,不得参与有关的行政活动。②合议制度。划线行为应由一定的会议成员经过合议以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决定,防止个人专断和偏见。
⑷.建立说明理由制度
划线行为说明理由,包括有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划线主体应对划线本身作出说明,说明分数线的事实根据,自由裁量时考虑的因素等方面。第二方面:向对自己分数本身有疑问的相对人——考生说明理由,并就其本人的分数做出解释。
⑸.建立分数线划定时效制度
①划线程序应尽可能简便易行,便于节省人力、物力、财力;②划线程序应具体、规范,便于实际操作;③划线过程的各步骤及其过程均应有明确的时限规定,防止办事拖拉等官僚主义做法;④划线程序应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以适应情况的变化和某种紧急需要。
六、 “研究生分数线划定行为”的研究意义
1.法律意义
研究生分数线划定行为研究的法律意义就在于它是学校对外行政行为的一种,而学校在法学尤其是行政法学上的地位仍然处于模糊状态,并且大多数学者只是停留在理论探究的层面,很少从实证研究和教育行政法的微观研究角度去寻求理论支持,笔者也是因此而看到了行文研究生分数线划定行为的意义,相信本文将为行政主体范式的重构提供鲜活的素材和丁点的理论支持。
2. 社会意义
从笔者的题跋中不难看出笔者文章的社会意义。当前,中国的研究生教育正经历着一个变革的冬天。之所以说是“变革”,是因为现行的研究生招考制度急需改革,可以说现行的研究生招考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高等教育发展的瓶颈;之所以说是“冬天”,是因为很多制度的变革思路正在酝酿、发酵,正处于一个潜伏期,等待着合适气候环境的到来。同时,笔者希望这篇文章能够激起人们对教育尤其是高等教育的深刻反思,促进教育平等,促进我国的高等教育事业。
七、 结语
近年来,由以往处于被管理者地位的学生,状告行使公权力的学校而引发的法律问题大讨论,不仅引起教育界和法律界的高度关注,而且波及社会各界,大家的目的是共同的,那就是早日实现依法治教、治校,实现对公民合法权益的更好保障,共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于讨论中的一些学术性问题,在没有权威结论前,可以求同存异。笔者这篇文章了且为权威结论的出台铺石垫路。如果这篇论文能够对当前进行的研究生考试制度有所帮助,那么也就达到了目的了,希望所有的考生在今后的研究生考试过程中一切顺利,心想事成,拿到那张承载着自己企盼和希望的研究生录取通知书。
当然笔者清楚,教育(包括研究生招考和录取制度)的公平和公正的实现需要在非常长时间内的一系列制度重构,也许,考研究生的同仁们和所有的人都需要一种足够的耐心,“需要一种在焦虑的等待中有所作为的认真精神。” [14]
在学界对
教育法治领域的研究尚处于开发阶段写下这篇文章是需要勇气的,因为学术空白领域研究的先行者往往是后来者批评或指证的靶子,而古往今来,知识分子大多是好面子的角色,被抨击者往往又成为人们茶余饭后的谈资。但笔者自持初出茅庐,青年意气,毅然而决然地选定这个题目,并长篇论述之,在一些人看来,实在是“目中无人,狂妄放肆”之作。笔者在这里不做过多辩解,听之任之。需交待的是文中如有不揣冒昧、遗笑于方家之处,还请海涵为是。
八、参考资料
[1] 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姜明安主编《行政法和
行政诉讼法》,1999年版,第149页。
[2] 同[1],第150页。
[3] 见http://www.china-eview.com/fwsq/homepages.asp?person=沈岿。
[4] 见马怀德“学校、公务法人与行政诉讼”,《行政法论丛第三卷》,42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