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分数线划定行为的法律分析和制度设计
刘宏强
【全文】
研究生分数线划定行为的法律分析和制度设计
一、前言
本文的题目是研究生分数线划定行为的法律分析和制度设计,亦是受到社会热点的影响,意图用法律分析的方法剖开研究生招考制度的神秘面纱,让法治的阳光充盈到研究生分数线的划定领域。笔者在查找资料和扪心思考的过程中,发觉学校尤其是高等院校存在有很多的法律问题,于是我就大量阅读了有关学校和法律之间关系的文章和有关资料,我发觉这个“问题”, 西方法学界早有关注,在英语世界了,他们统称与学校有关的法律问题为“school law”,其中两本教科书比较有名,一本是《School Law and the Public Schools: A Practical Guide for Educational Leaders》(2/e,written by Nathan L. Essex),一本是《Public School Law: Teachers'' and Students'' Rights》(written by McCarthy etc.),这两本书对现代学校面临的方方面面的法律问题都作了阐述,读后让人受益匪浅。然而,考虑到笔者自己的知识积累并不深厚,以及自己治学的唯美主义倾向,那份想大谈在现今社会背景下中国现行学校体制中所存在的法律问题的野心也就稍稍收敛了一些,但有关教育和学校的法律问题研究在法学界可以说仍然还是空白,当然这是与西方法学界相比较而言。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是,选一个什么样的论文题目呢?苦思冥想之际,学界曝光出来的学术腐败问题给我打开了思路。这样,由学术想到了教育,由教育想到了学校,由学校想到了现在如火如荼正在施行的研究生考试,“考试”,对了,我们国家现在还没有制定考试法,那们在考试过程中,如何保护考生的权利,如何规范考试秩序,如何建立高效、公平、公正的考试制度,我们现在还是一片空白,况且,时下人们对研究生考试过程或行为中存在的种种不光明现象深恶痛绝,人们迫切要求对教育进行改革,打破计划经济时代教育模式,建立适应当今社会发展的教育模式。
正当我在为论文冥思苦想的时候,2002年4月30日南方周末上的头版头条的一篇文章让我感慨万千。那篇文章的名字叫《武汉大学学生跳楼事件调查》,说的是一个分数特别高的考研学生因为研究生招考和录取过程中的迷茫而自寻短见的故事。姑且不论人们对这一事件的褒贬不一的评价,我大脑中马上浮现出学者沈岿文章的那句话:“个体生命如何获得制度的尊重”?都说制度的力量是无穷的,至此,我才真正理解了这句已经被说烂了的话,我真正相信了制度的无穷力量:活生生的一个生命的陨落的事实无法让人不相信制度的力量。这个事件激起了我对当今研究生招考制度的反思,为什么会出现这种令人痛心疾首的事情,为什么人们对这个事件的反应是如此强烈,为什么制度中没有建立人性化的矛盾缓冲机制,为什么人的神圣的生命在同样是认知定的制度面前显得如此渺小和苍白••• •••所有的这些,都为我下决心写好这篇文章奠定了思想基础。记得,学者沈岿文章《敬畏生命的制度出路:呼吁人本主义的宪政》中大声疾呼过人本主义的宪政。诚然,宏观层面的国家宪政需要人本主义,但是,人本主义的宪政的实现首先更需要社会中微观层面的人本主义考虑,只有人们在微观层面上从人本主义中感受到和看到实惠,才能促进人们对宏观层面上人本主义宪政的积极诉求。结合本文,我在这里要疾呼的是人本主义的研究生招考和录取制度,疾呼人本主义的研究生分数线划定行为,疾呼把法治的理念引入到研究生分数线划定行为当中去。
当然笔者的本意不在于鼓励大家对研究生分数线不满就去提起诉讼,而是意在将行政法上之救济机制引入研究生招生制度中,推进教育行政的法制化进程。“育人必先正己”,法学界和教育界呼吁推行行政法治、慨叹法治之艰难时,有没有想到自己身上的“疮疤”?有没有身先士卒,起个带头和表率作用?这都是每一个法律人应该思考的问题。
现在,国家正在逐步取消全国统一划线的作法,而把权限下放到各个高校(现在已经有部分高校自己划线,不考虑教育部分数线或只是将教育部分数线作为参考),这样的话,研究分数线就会呈现“百花齐放”之状态,划线行为针对之相对一方范围也随之缩小,所涉及的利益和法律上权利和义务也微观到可以操作的层面,往往在这种情况下,利益冲突也就会更加尖锐,录取暗箱操作可能更加猖獗,教育腐败可能更为加剧,这样,引入法律上之救济机制就成为当务之急,法治理念介入教育领域将会有利于净化教育,有利于社会稳定,有利于建设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