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即调整整个行政程序关系,贯穿于行政程序全过程,体现在行政程序规则中并作为行政程序具体规则基础和依据的基本准则。行政程序基本原则本身并不一定是某种形式的程序规则,但各种具体的程序规定都应内在地反映基本原则的精神。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具有下述特征:①反映行政程序的内在目标和功能;②调整全部而非某一具体或特定的行政程序关系;③是具体行政程序规则的基础和依据;④贯穿于行政程序全过程而非仅体现在某些具体环节之中。在行政法学理论中,一般认为现代行政程序应有以下四个基本原则:
① 公开原则,即行政活动,除非有法律规定不应公开的特定事由,应当公开进行,以便于行政相对人了解、参与和监督;
② 公正原则,即所有行政活动必须按照公正、无偏私的程序规则进行,对所有的程序参加者平等对待;
③ 参与原则,即行政活动程序应当有利于相对人参与,保证行政活动民主性;
④ 效率原则,即行政程序应当有利于提高效率,降低行政活动成本,在不损害行政活动目的和相对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尽量使行政程序简便易行。
另外,也有一些学者认为,行政程序基本原则除上述四个以外,还应包括复审原则、顺序原则、救济原则、公平原则等。有些原则在内容上有相互交叉或重合的地方。在这些原则的基础上形成若干制度,如行政听证制度,行政回避制度,审裁分离制度,说明理由制度,信息获取制度等。
结合本文,笔者认为,这些原则对划线行为提出的基本要求是:①划线行为中,应通过有效的途径和方式使相对人了解与划线行为及与相对人权利义务有关的事项和内容。行政公开是相对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重要条件,同时也是监督行政权依法行使,防止行政权滥用和腐败的有效手段,“对人才的评判应该用制度的公开透明来建立一种稳定的信用,而不是靠人本身的道德和信用。”“畅快的竞争需要平衡的底线,不能将一切在不言而喻和心照不宣中进行。” [13]②划线行为必须按照公正、无偏私的程序规则进行,否则视为无效;③当划线行为涉及到考生的基本权利和极大的利益时或划线不能按照通常规则进行时,应有考生或考生代表的参与;考生有权对划线行为发表意见,并且意见得到应有的重视。④划线行为应该严格依照程序规则进行,提高效率,降低行政活动成本,在不损害行政活动目的和相对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尽量使行政程序简便易行。
此外,我们还要看到引入的程序法原则的有利条件,如行政程序法日益受到重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使人们法律意识产生了深刻的变化;政治体制改革的迫在眉睫,为教育领域的变革创造了必备的政治环境;原来的划线模式日渐乏力,受到越来越多的人的批评等。
五、研究生分数线划定的制度设计
1.要注意的问题
①.兼顾行为主体专业的判断空间和考生切身权益的考量
在进行研究生分数线划定的制度设计中,要兼顾划线主体对考试分数的专业判断,同时也要切实考虑考生的切身权益,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制度的公平和公正,才能减少制度与现实的摩擦,才能保持制度的稳定性,才能增加制度的可接受程度。
②.设计开放性的制度框架
现代制度理论认为,制度的设计既要考虑到稳定性,又要考虑到制度的开放性和灵活性。要使制度在稳定性的基础上,同实践保持同步,并回应实践的要求,从而更好的维持制度的稳定性和可实施性。
2.建立具体制度的几点建议
⑴.建立分数线划定相对人的参与机制
如建立公开讨论、听证制度等。划线主体在作出对相对人权益可能产生较大不利影响的行政决定前或当分数线划定过程中利益极度不均衡时,应当通知相对人通过听证形式发表自己的意见,反驳行政主体的观点,对有关证据材料进行质证,行政主体对相对人在听证过程中提出的事实、观点和理由应予以考虑或回复。
⑵.建立研究生信息披露和信息获取制度
无数查询考研成绩的考生发出了:“我想看看原始卷!”的呐喊[13],但我们现行的制度却阻碍考生获取与自己利益相关的信息。这种制度严重窒息了考试的公平性,严重侵犯了考生的知情权,设立研究生信息披露和信息获取制度,就是让考生通过预设的程序获得各种有助于了解考试过程所需要的各种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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