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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要素、结构、功能浅析

  1)《宪法》中基本不设定法律责任的模式所导致的直接后果是使“违宪责任”处于极不稳定的状态,即其性质,认定,制裁都处于不够明确的状态。譬如违宪责任究竟是法律责任还是政治责任这一点就颇有争议。而当制裁不够明确时,就极可能使违宪行为得不到制裁从而削弱法的功能;
  2)《刑法》中“一一对应”的模式使法的告示、预测、评价等功能得到良好的发挥。这种模式使人们对法律行为的合法与违法性一目了然,且对法律责任规定非常具体,这样一方面便对指导人们的行为,另一方面法官操作相当方便,规范能力也比较强;因为《刑法》调整的是国家与国家、公民、法人之间权力与服从的关系,这种双方地位的不平等性,法律关系的多层次性及利益3分配的多样性导致了它无法也不宜整齐划一地将法律责任集中设定;
  3)法律责任的集中设定较为适合《民法通则》与《合同法》的功能的发挥。因为二者同属民事法律,其法律关系建立的基础是合意,实行意思自治,或是较单纯的契约关系,因此无需为每种行为单独设置法律责任。 
  由对以上三种组合方式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要素的组合方式在不同的法律部门中会出现不同的情况,。如果将《民法通则》中法律责任的设定采取与《刑法》相同的模式,基于其法律关系的同一基础与性质,势必会造成法律责任的重复设定。这样的方式不仅使法律条文拖沓冗长,更会使希望了解法律的人们反而无法弄清这部法律究竟在保护什么,否定什么。由此可能导致的后果便是功能的弱化。
                四、结 语
  在以系统——功能原理为基础重新探讨了法的要素、结构、功能之后,我们还应当看到,在法这一人工系统之外,存在着更大的社会系统,也就是我们前面所说的系统的无限性。法的功能随法的制定而产生,又决定于法的要素与结构;当它处于更大的社会系统中时,我们还要关注其是否能与其它社会系统协调运用,从而发挥整个社会系统的最优功能 。
  因此,本文通过从法的内部探求其要素、结构和作用,不权有助于对整个法的系统的认识,也能在实践中起到一定作用,譬如在立法领域,如果充分重视完善法的功能,则不必将公正的希望更多地寄托在日后的司法实践如法官的个人素质,程序的合理性上,而主体只有对法的功能进行合理地选择与适用,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让法的功能转达化为法对社会和人的良性影响。,这也是本文探讨法的功能的初衷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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