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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要素、结构、功能浅析

  (2)法的内容要素。权利、义务、责任三者才是完全意义上的法的内容要素。因为这三者的结合才能体现法的内涵,并且内容要素相较形式要素而言不太稳定。而在我国的文本中,权利、义务与责任的组合方式主要表现为这三种:1)未设定法律责任。如《宪法》。它只是规定了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宪法的实施,但并未明确地将违宪责任写入宪法;另一种情况也可归入未设定法律责任的一类。这就是《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这类法律并非完全没有设定法律责任,而是由于其作为各自实体法的程序法,它们的法律责任往往体现在《刑法》、《民法通则》中。譬如《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对律师行为的规定。2)法律责任的分散设定。如《刑法》。由于弄法以“罪刑法定”为基本原则之一,因此其法律规范大都以“一一对应”的方式设定法律责任,即罪名在前,法律责任在后。3)法律责任的集中设定。如《民法通则》、《合同法》。在这两部法律中,民事责任与违约责任分占一章,这就是对法律责任的集中设定。
  (3)法的效力要素。法的效力依据一直是个有争议的问题,它不同于凯尔森所称的基本规范,这种假定过于抽象且无充分的理论依据。但它却是法的要素中最为抽象与难以捉摸的一项。它蕴含于形式要素与内容要素之中,常常与法的规范能力联系在一起,因此,为方便论述,本文将在下一部分具体阐述效力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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