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 的 功 能
在初步分析了法的要素及其组合方式之后,根据系统——功能原理,法的功能也应当是由法的要素与结构决定和影响的。而根据功能的一般定义与法的特征,我们可将法的功能表述为;法在与社会主体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过程中所表现出的行为指向性及其规范能力。简言之,法的功能就是一种行为指向性和规范能力。
1、法的行为指向性与规范能力来源于法的要素与结构的整合。
(1)行为指向性的来源。基于人性中趋利避害的因素和人的选择能力,若一个社会系统具有行为指向性,则其必须呈现这样的结构:一个行为参照体系与预测能力的存在。1)行为参照体系的存在是法为人们提供的选择余地,即人们可以参照该体系对自己的行为方式做出选择。在法的要素中,法的形式要素首先就是一个宏观的行为参照体系;以法律部门而言,它裨上分门别类地为行为提供了参照;再缩小至一个具体规则,假定条件、行为模式与法律后果更是一个完整的参照体系;而法的内容要素则为人们行使法律权利和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提供了参照。因此,由法的内容要素及其内部结构首先可以找出这样一个行为参照体系的存在。2)法的要素与结构也为人的行为作出了预测。这里涉及人性中趋利避害的因素。当法律为人的行为提供了一个参照体系,人们对于自己的行为所引起的后果或许会的模糊的概念,即民间关于合法与违法的模糊认知,而“法律就是法院在事实上将作什么的预测”(霍姆斯语)中的“法律”才可能使这种认知变得变得清晰和确定。这也才是人们可能关心与遵守的法律,即法律应当“建立和保持一种可以大致确定的预期”⑤,这种预测能力主要体现于规则与法的内容要素中。首先,法律后果是法律规范中关于人们遵守或违反法定行为模式而带来的法律上的后果,而内容要素中的法律责任亦是一种违反第一性义务而产生的特殊义务,它们都是法对人们作为或不作为所作出的具体预测,即实施或不实施某一行为,将受到惩罚还是保护。法的这种要素与结构的整合使人们更直观地看到行为的后果,并尽量朝有利于自己的方向靠拢,从而也产生了法的预测能力。
当法既能提供一个行为参照体系,又存在预测能力时,法也相应地具有了行为指向性,这一行为指向性具体而言通常表现为法的告示、预测、评价功能;
(2)规范能力的来源。这一能力主要是由效力要素决定的,同时它也是法的三种要素交互组合的结果。首先来看法的效力要素,这里主要讨论法的效力依据。
在教会法中,“相信上帝是一位公正的法官,基督将降临作一位法官,这种信仰对于东西方教会的法律价值的发展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⑥。这种信仰曾被称为心理上的强制力,即使今天已不存在这种教会法特有的垄断,法律信仰却仍然是法的效力依据中的重要因素。因为根据马克斯·韦伯关于社会行为的理论,在人的社会行为中存在一种价值-理性行为,即“它是根据某种行为价值的信仰决定的”⑦,因此,在法所能规制的范围内,只有当人们有一定的法律信仰,而又能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时,此时的法才具有强有力的规范能力,此时的法律秩序才是最和谐稳定的。在此,本文将法的效力依据以“理”与“力”代之,并以图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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