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要素、结构、功能浅析
顾瑜
【全文】
【摘要】 本文从法学界在法的功能上的一些混淆入手,以系统——功能理论为根基对中国法的要素、结构、功能进行了实证分析,进而得出这样的结论:只有法的要素齐备,结构合理,才有可能使我国法的功能转化为对人的行为及社会关系的良性影响。
【关键词】 系统;要素;结构;功能
建国五十年多年以来,中国法学在改革开放前强调法的阶级本质;改革开放后则强调法的价值和作用,强调法治的优越性,却缺少对法本身的结构、要素及功能的实证分析,这不能不说是中国法的缺陷和遗憾。
以法的功能而言,目前国内学者大多将其与法的作用相等同,将功能(也有人称之为职能)略过不谈。“由于其基本意义是无差别的,所以在大多数学术著作中二者是通用的”①;也有学者将法的功能和作用做了区分,但在将法的功能划分为“规范功能”与“社会功能”时又略过了对法的作用的讨论,这两种观点同样使法的功能这一独立的概念的地位含糊不清,在这里,法的功能要么被法的作用所覆盖,要么将法的作用排斥在外而囊括一切。显然,这样的“一边倒”绝不是真正的法的本质。由于法的功能依附于法的本体而存在,因此,本文拟从法这一系统内部着手分析其要素与结构,从而对法的功能重新进行探究。
一、系 统——功 能 原 理
在哲学上,事物是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而在生物学上,各种生物共同构成生态系统……诸如此类的事例使得我们相信“系统(system)”——这一最能代表联系与作用的名词可以可以作为分析事物的语境之一,而本文中法的功能是功能这一属概念的一种,要“找”出事物的功能,道德必须对该事物的整体及内部进行分析。
著名科学家钱学森曾指出:系统,即由相互依赖和相互作用的若干组成部分结合成的具有特定功能的有机整体,而这个系统本身又是它所从属的一个更大系统的组成部分。②这一观点正确地揭示了系统的构成要素和功能的存在以及系统是一个有机整体,它具有无限性——总会有一个更大的系统来包容原系统。但它并未揭示系统的构成方式即本文欲谈的结构,因此,本文所讨论的系统是指:由一系列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若干要素按一定的结构所结合成的具有特定功能的有机整体。它既可以是天然的,也可以 是人工的。这一有机整体有三个关键,要素(element)是事物的必要因素,它也是系统的基本成分;结构(structure)则是各要素之间相互作用、联系的方式,也可说是要素的搭配与排列方式;而在系统这一语境中,首先可以看到这样的关系:(1)系统由要素与结构组成并决定,要素与结构只能存在于系统之中;(2)要素与系统的称谓具有相对性,它们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这也是系统的“无限性”的表现。即一棵树可以自成一个系统,它同时也从属于森林系统,在这个大系统中它以要素的称谓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