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系统中的第三个关键——特定功能(function),正是有特定要素和结构的系统在内部与外部的联系中表现出的特性和能力。首先就内部联系而言,功能既然是某一系统所表现出的特性和能力,它必然也是由该系统的要素与结构决定和影响的。即(1)功能随系统的产生而产生,它来源于要素与结构的整合;(2)要素改变,系统的功能会改变;要素不变,结构改变,系统的功能也会改变。其次,就外部联系而言,存在一个功能——功能的协同。我们已经说过系统具有无限性即某一系统总是从属于更大的系统,因此,原系统的功能在其被置入更大的系统之后就必然与其它部分的功能产生协同,从而产生新的整体功能。因此,就外部联系而言,原系统的功能应当能够与其它部分的功能协同形成整体的最优功能。
在此可以一把餐刀为例,大致说明一下系统——功能的全貌。
刀刃
切割
刀柄 可能使人吃到西餐
餐叉的功能
如图所示,(1)餐刀具有切割的功能是因为有了刀刃与刀柄的结合,这是其功能来源;(2)只要刀刃不致变钝,刀柄不致损坏,其切割功能也就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3)只有餐刀与另一系统——餐叉共同作用,才可能发挥整体功能——吃到西餐。(4)餐刀可能被用于杀人,此时介入了人的因素,但其切割功能不受影响,因此我们通常只对杀人者的行为作出评价,而无法对刀的功能作出评价。
在作出以上的分析后,功能本身的特性也就显露出来,它具有相对的稳定性,确定性,它本身是中性的,不同系统的功能之间有相互协同的潜能。
因此,如果将功能从事物中剥离,其实是失去了探讨的基础;若将功能归入作用,则无法解释为什么会有积极、消极的效果存在,因为功能自身是中性的。所以,系统的功能和作用是两个相互联系却极不相同的概念。
二、法 的 要 素 与 结 构
在探讨了系统——功能原理后,回到法这一主题,同样可以在法这一人工系统中探讨法的要素结构及其功能。
1、 广义上的法存在于三个层面,一是观念中的法,二是制度中的法,三是生活中的法,其中,第三个层次的法才是实然的,对人的行为及关系产生了直接影响的法,而第二个层次的法则是第三个层次的法的基础和前提,也是本文以系统——功能原理分析法的功能的对象。第二个层次的法可表述为: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或授权其它社会主体制定的以权利、义务、责任为内容,由专门机构和人员实施并具有强制力,应该具有至上权威的概念、原则、规则、标准的部队和。其表现形式可以是法律条文,法律文本、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
本文中法的概念显然不同于以往学术界的表述,在此作几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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