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场争论是异常激烈的,但却也是没有结果的,正如前段时间争论的沉默权问题一样,仍是一个期待。
从中我的一点思考
重温过这些大师级学者对审委会的看法之后,作为一个旁观者,我陷入矛盾的考量之中。对一个制度的存废的思考,或许不应该单纯从其自身的优缺点考虑;或许也不应该单纯从利弊本身的度量中判定是兴是废。因为一个简单的哲学理论告诉我们,事物是一个矛盾的统一体,利、弊,优、缺必然会在一个物体当中同时体现出来。而且,对同一个对象的思考,基于主观注意的立场和倾向不同,出现截然不同的推断和结论也是合理的。
这里择取苏力与陈瑞华文中的两处观点冲突以作说明。在讨论究竟有多少案件进入审委会讨论程序的问题上,苏文称“民事案件如今进入审委会讨论的已经很少。据我们了解,在一个每年审理民事、经济案件总数达4000多起的某县法院,每年真正进入审委会讨论的也就大约20起左右……”陈文称“我们在调查中发现,一些地方的基层人民法院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几乎达到‘案必躬亲’的地步。”在论述法官是否经常轮转各审判庭时两者又有互悖之处,苏文称“一个人从进法院到退休都一直在某一个庭,这种状况如果有,也很少见;绝大多数法官都曾任职派出法庭,而在派出法庭基本上是什么样的案件都会遇到。……一些有能力的法官特别是庭长常常在几个庭转来转去,……只要人足够聪明,即使没有专门办过某类案件,但分析问题的能力是在那里的。”而陈文则称“一个法官从其进入法院工作之日起,一般会长时间甚至终生从事某一领域的审判工作,……而且目前的法院制度似乎也鼓励法官认真钻研某一方面的审判业务,成为这一方面的专家,而不是全部审判业务的通才。……这样在审判委员会讨论每一个具体案件的时候,真正精通该案件所涉及审判业务的法官恐怕只有有关业务庭庭长和‘主管’院长,多数审委会委员可以说都是外行。”在这择取的两个观点上,苏力与陈瑞华有着截然不同的论述,足见利弊之究并非易事。
纵使,我们能运用数学计量方法从量上精确地算出利、优,弊、缺的各自比例,并据此作出判断,这也只是事物表象的体现和一段时间之内的结果,并不具有永恒性。而况,这样的运算我们根本不能进行。首先,对一个社会现象作出一个利弊,优缺标准的界定是不可能的,因为所有这种的判断是价值判断,价值判断是人主观因素的结果,只具有个别性;另一方面,一个事物利、优,弊、缺的量是不可能穷尽的。一个计量运算没有单一的公式,参数又不能具体指定,计量的结果并不单一。也就是说,我们的讨论不能从单纯的事物自身中得出所谓“必然”正确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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