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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委员会问题的再思考

  欲从此道觅出路,就正如一首诗云:“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兜兜转转也只是一个怪圈。或许,我们的思路应该换一个视觉,另一首诗如是说,“独上高楼,望尽天涯路。”是存,是废,或许只有明白究竟现在我们自己脚下的路通向何方才可能得出清晰的思路痕迹。这当然也就包括了两种道路,一是统治者希望走向的理想之路,另一条是适合这个社会真正应该通向的路。在较多情况下,这两条路应该是重合或是接近的。但在某些特殊的历史条件积累下,或许就会有不同。司法制度的走向这一问题,就说明这点。审委会等的一系列问题的实质无非就是一个核心——司法独立。司法应该独立这是一个不应争论的真理,目前学界讨论最多的是什么是司法独立,什么才是真正的司法独立。他们关心司法独立应不应该实行,我却认为关心的应该是司法独立能不能实行。类比到审委会的问题上来,就是说,我现在担心的是它能不能被废除。作为一种观点在强世功的《权力的组织网络与法律的治理化》中已经论述得很清楚。他认为在中国的政治哲学中,司法审判不过是直接的政治体现形式,不过是一种治理的工具。“当法庭作为人民行使民主权利的场所时,当群众路线贯彻到司法审判中的时候,一种‘大众司法’出现了,‘批斗’这种人民审判的方式出现了。在这里,无需法律的逻辑推理,只需满足大众的常识就够了;无需法律的理性判断,有效的裁决只需诉诸大众的情感;犯罪人不可能有权利保护。这正是我们的司法逻辑,法律不能成为约束政治恣意的工具,法律必须是贯彻政治意图的工具。”*3这跟我们一贯谈论的司法应真正走向独立是相悖的,它的意图只是利用司法达到治理的目标。而我们的目标是要使司法在国家政治结构中达到真正的独立,这在当今中国中当然是不可能的,宪法早已明确规定国家结构方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全国人大是最高权力机关,法院的审判权来源于他的授权,人大与法院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法院每年还得去人大作工作汇报呢。可能的话,人大最终将成为影响法院独立审判的最后因素。法院退一万步讲,也许人大没有问题他不干预司法,可关键的是党,如上引强文言到,“法律不能成为约束政治恣意的工具”,现实中,法律不可能与党抗衡,法律也无法管到党内事务当中,而党却能任意摆布法院。这是一个难以解决的矛盾。综观世界历史的发展,我们觉得只有使法律在社会中成为唯一的权威,才是一条行得通的路。
  当然这是一个文明社会应该走向的目标,但有点可惜,历史的扭曲,导致的结果是我们的统治者仍持有这样的观点:司法审判的功用在于社会的治理,那是一个低层次的法律认识,基于此一目的,审委会当然不能被废除。若是将我们的目标定立在一个高的层次,我们的价值取向是追求司法的公正与公平,我们要建立的是法律的绝对权威,那我们的选择将是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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