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程序上分析,社会成员对法律的质疑不在于法院的判决是否抵触了人们的观念,而更关键的是法官在对案件的处理中是否是公正无私,是否兢兢业业的付出了全部的心机和倾尽了心血。观念的抵触是危险的,但不是致命的。只要人们理解,理解判决背后的法理,冲突的结果可能还会达到法治教育的良好目的。所以,我们一直提倡法院判决书的详细性和学理性,最要紧是让人口服心也服。
法律的权威将在法官的努力与汗水中一步步的树立起来,特别在那些疑难的案件的处理上更要显示法官的功力,反过来讲,也就是疑难案件的依法适当处理才铸造了法官的荣誉,给法律的权威添上一抹金漆。
小 结
文化与历史的延续是最沉重的包袱,她会使一个民族骄傲自豪也会使那个民族徘徊不前。在中国,要建立法律的至上权威又谈何容易,要社会成员的观念形成这样的一种意识,那将是一个漫长的期盼。贺卫方在一文中提到“我觉得陈老师(陈瑞华)在他文章开头那部分内容对于这两年的司法改革有一种过分悲观的估价。从事法律职业的人最好不要想一锹就挖出个井来,我觉得任何一个局部的改革,任何一个细小的改革,都会带来在整体性的或大或小的变化。我们的司法制度现行的运作体系也是一种生态环境,牵一发而动全身,改一小点东西就等于改变了整个整体性的运作。”*7有改观总比一成不变好,我却始终认为小修小补贡献不大,不能给大气候产生一个根本性的改观。当然,在中国能作出这点努力已是难能可贵,我们应该对那些敢作出尝试和创新的人表示诚挚的敬意。可我们能就满足于此吗,法律人身上肩负的使命是沉重但伟大的,追求真正的公平与正义的动力驱使我们不应该满足,不应该停顿。法官的权威要来自法官的独立,法官要独立可不是举手之间便完成的事啊,不脱离行政职位架构,不实行独立的财政收支等等的一系列改革能行吗?不搞这些寸步难行。
话说回来,审委会问题的解决也不过是司法改革进程中的一个关键的问题之一,但不是核心的问题。它能光荣引退,也不过是使司法独立向前迈了一小步。因为在它至上还有政法委,还有许多许多过去设置下来的诸多的法外因素的障碍,此路一去仍是荆棘满途,困难重重啊!我们对它的应该给以适当的关注,就如同我们关注其他诸如公开审理,第三人制度,证据制度等司法制度方面的问题一样,不要期望这些问题的解决就是立刻的进入司法独立,司法公正的时代。制度规章在一定意义上讲也还是硬件的设备,社会的总体意识,统治者的价值取向,人的思想观念才是最为关键的软件配置。改变他们是最困难的也是最必要的,我们应该有一个恒心,“要建设法治,我们需要时间,更需要正确的路向。”*8 There is a will, there is a w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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