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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委员会问题的再思考

审判委员会问题的再思考


沈国飞


【全文】
  自上一世纪,西学东渐以来,西方法律体系作为一个社会意识架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也被引入到中国社会中。作为一种移植而来的学说和制度,来到中国生根自然也就会有水土不服的时候,更颇有点桔生淮南为桔,桔生淮北则为橘的意味。西方的东西来到一个与其文化历史背景完全不同的国度,自然面临着一个适应性的问题。由于中华民族是一个同化能力极强的民族,中国人也总喜欢在外来的东西上加些中国味道,是为中国特色。这样的结果固然有利于陌生的东西与一民族融合,发生积极功效。但在某些方面,一旦中国特色过多了的化,问题还是会出现的。一直以来,学界关于司法改革提出的种种观点,或多或少就是针对一种畸形的变异而提出来的纠正的方案。审判委员会的问题在司法制度的整个体系当中具有某种特殊的意义,立足于此,或许我们能揭示出某些深刻了反映当前司法制度弊病的关键因素。
  关于审判委员会的问题,在最近学界针对几年司法改革的讨论中是一个引人注目的话题,它曾经掀起过一场轰轰烈烈的大论战,而且至今也未尽平息,偶见烽烟四起。学者、法律人士们对审委会的思考在不断的思想碰撞中渐渐走向成熟,旁观者们也从这场无硝烟的战场中不知不觉地悟出一点的道理。我也算是这旁观者中的一员,但本人没有能够占据充实的材料,因而无法跳进这个战场中直论它的利或是弊,而只能在参详了各方论文观点之后,远离硝烟,远离战场,静静地沉思以待发掘当中新的启发。
  回顾对审委会的控诉与辩护
  经过一番细致的调查苏力教授对审委会作了一次“温和的辩护”,以他为代表主要的观点有几个,基于一贯的主张,他认为在法律制度的设计方面,没有放之四海皆准的方案;审委会在中国,尤其在基层法院的存在,具有语境化的合理性。当前基层法院法官的业务水平不高,遇到疑难案件由审委会处理还是合理的。另外审委会的设立能有效的阻截腐败,毕竟一个人容易腐败,7个人就难以腐蚀。更重要的一点,审委会能减轻法官所承受的压力,能给法官以保护伞的功用。*1
  作为控诉一方,语气就强硬得多。以贺卫方、陈瑞华等为代表,他们认为怎么说也好,审委会始终存在着一个必然的缺陷,那就是他始终是脱节于庭审过程之外的,司法改革提倡的审判合一,自由裁量一到审委会阶段就完全丧失效力,其他所有的如回避、公开审理等的一整套制度也就是形同虚设,他是游离于法律之外的太上皇。另外,腐败是与制度设计分不开的,如果制度设计合理,即使一个人决策,腐败也很难侵入;制度设计不合理,则三千人的决策机构也可能甚至更容易腐败——责任因为人多趋向模糊。审委会的委员们不一定是民事、经济审判方面的专家,更不会都是这方面的业务主管,他们仅仅靠听汇报或看材料就提出处理意见。尤其是民事方面的问题,民法学本是博大精深且专业性极强,复杂的民事案件,动辄卷宗上千页,证据数十个,单靠数十分钟的汇报,何以窥得案件全貌。指望审委会委员在如此匆忙的浏览加讨论就对所有案件给出科学公正和合理的解决,纯属天方夜谭。某些法官为偏袒一方当事人,往往将案件甩给审委会,并以倾向性的汇报影响后者,使其作出对自己有利的决定。这样,体现个人私利的判决,可能经由集体决议的方式表现出来,从而有可能歪曲了审判责任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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