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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委员会问题的再思考

  其实,我们正在说的是究竟谁能更好的代表法律,谁能基于法律作出更公平的判决。是法院?是审委会?还是法官?
  现在我们实行的是“官署的独立而非官员的独立”,从法理上来讲,司法独立固然包括外部意义上的官署独立,但其核心内容,是以司法官员为权利义务承受对象的个体性独立。第一,司法的理性在本质上是个体性的;第二,全部司法程序是为保证审判法官的客观判断和公正判决而设置的;第三,司法责任应是个体化的。从根本上来讲,在司法程序中的审判独立应当是法官的独立,因为只有法官独立,才能使现代诉讼中帮助和制约法官作出正确裁决的一整套制度真正发挥作用,也才能有效贯彻司法责任制度。*6
  什么是自由?自由意味着什么?自由就是不受任何的干扰和束缚,能基于自己的信念作出选择;自由也就意味着要对完全基于自己的意识的决定承担所有的责任。如果法官是自由的,那么他作出的判决将会比不自由的时候的判决要慎重,来得公正。因为,首先,法外因素已经被排除了,在他的思维里面不用考虑法外的干扰,他要掂量的也就是他对法律的理解,和具体案件中的法律利益的考量。假定法律是公正的,那么他的裁判也就几乎接近公正。另外,他要对他的判决承担上所有的责任,他不敢轻易做假,作为整个司法体系中,他再也没有可以推托的去处,法律也不允许他推,责任非他莫属。就是合议审理的案件,责任也不会丢散,就像民法中所说的合伙连带责任一样,合议各法官共同连带承担责任。不同于现在的制度,现在我们的法院就像是一个有限公司,法官就是他的员工,责任承担者是法院,虽然内部有处理细则,但法院的责任却是有限的。再从另一个方面考虑,如果他遇到的是疑难的案件,而基于他的能力难以解决,将如何?一个方案,他硬啃下来,在实践中学习,在实践中提高,在不断的磨练中提升自己的法理能力和业务水平,最后的结果只要是善意的,是合乎程序的,也就是可以接受的;第二个方案,交由上一级法院审理,由那里的法官承担案件。这样就避免了一个分散责任,秘密封闭的违反程序的操作。
  我们可能会担心,没有了审委会,没有了求援的对象,现阶段的法官的水平又不高,不是很容易出问题吗?阵痛肯定会有的,任何的改革都会有个痛苦的磨合过程,而这个过程却是必须的。低水平的法官在这样的制度下,对案件的审理将会更谨小慎微,因为一旦错案多了,他的个人责任也会如山般高,那他饭碗可能保不住了。(当然,我们倡议法官终身制,保护法官的地位不受行政力量或其他力量的干扰,但终身的含义不是不用负一切责任,而且他所负的也只是法律的责任)而一些进取心强的但现实水平不高的人,就会敦促自己提高水平,适应时代要求。这样的话,通过一个开放的系统将不合格的人送出去,将水平高的人接近来,形成良性的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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