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权威来自法官的荣誉
《
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条文中都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传统上,我们都对此条文赋予两种解释,一是我国实行类似司法独立制度的法律依据和证据;二是人民法院审判权力的来源。这样的解释无可厚非,因为问题并不是出自解释,而是条文本身所蕴涵的一种深刻的背景。我国的机构设置机能运作强调的都是一个词“机关”。就连国家主席这一个人性的职位,
宪法也规定他是国家的机关。产生这样的现象的历史背景恐怕也不用多作阐述。贺卫方教授在文章中说过:“同时,‘文化大革命’结束后的社会舆论气候也使得所谓集体领导有了更强的说服力。此外,大量冤假错案的平反昭雪在使那些蒙受冤狱者重见天日的同时,更使人们看到,恣意的和压制司法制度会给个人权利带来多么可怕的灾难。因此,限制法官个人的权力,强化审委会监督也具有无可质疑的正当性。”*4简单地说就是“个人”性的行为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一直都是属于极其敏感的禁忌,制度设计者便因而创作出机关的理论,用所谓民主集中制排斥个人独断的祸患。
审委会的存在是历史沉积与经验训诫的必然结果,它也同样符合国家政策的要求。但是,真正懂得法律的人应该很清楚,这样的“太上皇”制度的存在意味着什么——责任在层层推送中已无法落到实处;法官没有实质的最终决定权因而无法基于理性作出判决,由此法官地位在逐渐式微。这是一个可怕的趋向。
公平、公正、正义是法律永远追求的目标,也只有这几个概念才是构成一个理想社会,理想国度的基本标准。作为一种司法的制度模式,我们追求司法独立;作为一种社会思维的意识构造,我们追求法律的权威。也就说,在社会成员心中,解决纠纷,判决案件最高的准则是法律,法律在民众思维当中是至高无上的象征,民众相信法律也运用法律,而不是其他种类繁多的法外因素或是法外手段。
法律的权威的建立不从别处来,它的构建只在于法官。法律是死的,运用法律的人是活的。法官手执法律的权杖,稳坐于一个居中裁判,解决纠纷的宝座之上,他基于自己深厚的法理造诣,从法律理性出发所作出的判决便是法律的判决,法官自身便是法律的化身。当法官打造出自己响亮的名声,当法官被视作正义的象征,当法官在社会中享有尊崇的荣誉时,法律的权威也就在无形中从法官的手上建立了起来。就像美国最高法院法官,他们的权力以及社会对他的首肯,完全是来自于法官本身。*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