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农民对住房建筑面积、户型设计等方面的要求等。
(八)其他有关住房建设和改造的有关要求。
第十四条 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建筑方案报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当组织适用地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 通用图启用后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需经批准机关同意。对建筑方案进行修改的,应当申请撤销原建筑方案后重新组织编制。对施工图进行修改的,由原设计单位负责修改后,按照程序进行技术审查和审批。
对于没有使用价值或者使用率低的通用图,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级上报申请撤销,停止推广使用。
第三章 编制成果要求
第十六条 建筑方案审批和施工图审查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分别提交有关资料:
(一)建筑方案:1.提交审批的请示;2.建筑方案设计文件,同时上报几个方案时,应当汇编成册;3.州(市)参加评审的专家名单及评审意见;4.村民代表会议的书面意见。
(二)施工图:1.建筑方案审批文件;2.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单位向组织编制、审批机关和审查机构,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各一套。建筑方案审批提交的纸质资料1式10份。
第十七条 建筑方案、施工图在报送审批、审查和验收启用前,应当汇编成册,尺寸统一使用A4(210×297mm)标准。建筑方案设计文件报批时,宜上报的方案汇编成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编制单行本,每套方案一册,便于提供给建房农户选用。设计文件内容及编排顺序:
(一)封面:写明项目名称、建筑方案编号、适用范围、户型名称、设计单位、颁发机关、编制时间;
(二)扉页:效果图;
(三)第三页:写明编制单位和审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项目总负责人姓名;
(四)设计文件目录;
(五)设计说明书,包括设计总说明和各专业设计说明;
(六)设计图纸;
(七)建造成本概预算表;
(八)工程量和材料表。
上述内容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应当突出适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