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推广使用
第二十四条 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通用图推广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本地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的具体情况,制定通用图的推广使用的具体实施方案,有计划地开展通用图的推广工作,不断扩大通用图的使用范围。
第二十五条 通用图的选用应当由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或经济组织根据村民意愿,结合本地实际,自愿选择,不得采取强迫命令的方式推广使用。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探索通用图的推广方式,组织示范工程建设,以点带面引导农民按图纸施工。
第二十六条 每套通用图应当在设计规定的适用地域、适宜条件范围内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设计规定的范围以外使用。
第二十七条 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通用图推广过程中,应当根据通用图技术要求,及时开展建筑工匠培训,确保通用图使用做到按规范操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按照本办法认真履行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农户不能按图纸施工,发生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行政监察机关给予单位负责人行政处分。
(一)未按本规定组织编制通用图;
(二)将通用图编制业务委托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和个人的;
(三)向农民收取通用图使用费的。
第二十九条 通用图编制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导致设计质量事故,给建房农户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通用图设计版权属相应的组织通用图编制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有,设计单位享有署名权。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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